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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中春秋决狱的含义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4/29 12:31:57
中国法制史中春秋决狱的含义
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首犯要从重处罚.
董仲舒有关的断狱案例还曾被汇编成十卷的《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到现在,原来的案例遗失很多,现存史料中记载了少量案例,典型的有五个:
第一个案例.甲没有儿子,拣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起来.如果按照当时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所以甲不能判罪.后来,唐律明确规定了父子相互隐匿不属犯罪.
第二个案例.甲把儿子乙送给了别人,儿子长大后,甲对他说:你是我的儿子.结果乙一气之下打了甲二十棍子.按照法律,打父亲要处死刑.但董仲舒认为甲生了儿子不亲自抚养,父子关系已经断绝,所以乙不应被处死刑.
第三个案例.父亲和别人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儿子拿棍子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有的官吏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要按律处死.但董仲舒根据孔子的观点,认为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亲,所以应免罪.
第四个案例.有个女子的丈夫坐船时不幸淹死海中,无法找到尸体安葬.四个月后,父母将这个女子改嫁.按照法律,丈夫没有埋葬前,女子不能改嫁否则处死.董仲舒认为女子改嫁不是淫荡,也不是为了私利,所以应免罪.
第五个案例.有个大夫跟着君主出外打猎,君主打得一头小鹿,让大夫带回.半路上,碰见了母鹿,互相哀鸣.大夫可怜他们,就放了小鹿.君主要以违背君命处罚.还未处罚,君主得了病,想到大夫心地好,不但免了罪,还想提拔他.董仲舒认为,当初君主捕猎小鹿,大夫没有阻止(秦汉时禁止捕杀小鹿,以及其他幼小禽兽,春天时禁止捕杀任何禽兽),是违背了《春秋》之义,有罪.后来释放小鹿,算是有功,可以赦免.但提拔是不应该的.
董仲舒的这种思想对以后封建时代官吏审判案件起了指导作用,一般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基层官吏审判时都是按照动机以及伦理道德来定罪量刑的,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定罪.
董仲舒提倡的春秋决狱并不是唯动机论,他也强调在考虑动机的同时,要充分考虑事实,然后按照首犯、从犯,以及已遂和未遂来判案定罪.后来一些法官不顾事实,任意自由断罪,造成冤假错案,这不能把责任推到董仲舒的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