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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活动的内容是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4/30 00:30:59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活动的内容是什么?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三方面构成.他们之间又可以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一)内部关系
所谓内部关系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委托人是将自己的著作权财产权利部分甚至全部授予给他人的人,包括作者等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受托人则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为委托人利益与第三人进行活动的人,即集体管理组织.这种法律关系的形成,以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为基础.
(二)外部关系
所谓外部关系是指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得到委托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就利用著作权、邻接权的相关事宜进行活动.委托人在进行活动中,必须限定在委托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且必须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为目的.
二、集体自理法律关系的性质
在法学理论中,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的性质,尤其是对集体管理组织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系何种性质的问题,颇有争议.在学说上主要有“代理说”和 “信托说”.两种不同的学说.
“代理说”.主张集体管理组织是作为委托人 (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的代理人进行活动,故其活动的基础是委托代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代理关系.
“信托说”.则主张,作者等委托人将其权利委托给集体管理组织,而集体管理组织根据作者的要求,在信托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为作者的利益进行活动,其活动的基础是信托.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直接说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著作权和邻接权行使活动的基础是什么.本网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者等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代理法律关系.也就是说,集体管理组织根据作者等委托人的委托,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进行活动.虽然在名义上,集体管理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的规定,其行为依然是代理性质.因为代理行为包括不披露委托人的代理.披露委托人的代理 (agency of disclosed principal)和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 (agency of undisclosed principal)是英美法上的分类.而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类似于大陆法中的间接代理.在我国合同法中借鉴了国外的理论,确认了末披露委托人的代理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视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除法律规定的限制情形外,委托人可以就该合同向第三人起诉及被起诉,委托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
三、集体管理组织与委托人之间的合意
如前所述,委托合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该合同的缔结和形式应当遵循民法有关合同的规则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应当 考虑:作品集体管理的方式;授权的方式;支付报酬的方式;权利性质是专有性或者是非专有性等.
在委托合同中,需要考虑如下问题:
(一)著作权财产权的授权方式
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授权方式通常有两种:转让和许可授权.
(二)作品的范围
在授权作品的范围上,也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就既存作品、或者既存作品和未来一定时间内的作品进行“一揽子”授权;二是就既存作品、未来作品分别进行授权.
如果是第一种情形,当存在作者在人会或者同意授权之前已经将权利交给第三人使用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排除,因为在先存在的合意不应当被在后产生的约定所阻却.
此外,当事人可以通过总协议与分协议并存的方式缔约.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是在一个总协议的框架下有若干个分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任何国家均允许就未来作品进行转让,如法国即禁止转让未来作品的著作权.
此外,作者等权利人在将自已的权利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时,还应当明确如下内容:
(1)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应当是尚在法律保护期间内的财产权利;
(2)明确集体组织管理的范围,如出版权、改编权、广播权、表演权、网络传播权等;
(3)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以语言、形象、声音、网络等一切手段和复制方式对其作品进行广告性和商业性使用;
(4)适用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