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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性质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哪种性质的地归国家所有?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06 05:28:55
哪种性质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哪种性质的地归国家所有?
城市用地,耕地,等等等等分别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区别
  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在农村,农民使用国有土地和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没有本质的区别.国家在收回农民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时也要给以适当补偿.依法有偿受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与一般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是“有偿”、“有期”,这是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对使用权进行的一种限制,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目前,中国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有:①乡(镇)、村企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过用地补偿和安置);第二,1982年以前通过与被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使用的集体土地;第三,1962年以前调用集体土地没有退还的;第四,1982年以前农民集体自行使用本集体的土地;第五,过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一定的土地调整或补偿的;第六,沿用已撤销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②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集体拨用;第二,私有宅基地转来;第三,通过继承、购买房产使用集体土地.③农业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第二,与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体参与下签订转包合同;第三,承包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第四,以拍卖、协议、招标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荒地的开发、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①宅基地使用权.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②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③乡村企业和公用事业用地的使用权.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