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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中国某工艺品厂与美国某贸易公司长期进行工艺品交易.1996年3月10日工艺品厂(以下简称A厂)电告贸易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4/28 16:25:55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中国某工艺品厂与美国某贸易公司长期进行工艺品交易.1996年3月10日工艺品厂(以下简称A厂)电告贸易公司(B厂),以CIF条件向对方出口一批工艺品,总价值30万美元.3月15日B厂复电,提出降价至27万美元,A厂经研究同意B厂要求,遂于3月19日发电报通知B厂.3月20日B厂收到电报.随后,A厂将货物运到宁波港交由某运输公司C承运.整批货物分别装入两个集装箱,并吊装到船上.4月4日承运船舶行至公海上时,由于船长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烧毁,另一个完好无损.5月初,货物运至旧金山港.B厂拒绝接受货物,并向A厂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问:
(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来解决?为什么?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在何时何地成立?为什么?
(3)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哪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谁支付?为什么?
(4)货物在海上受到损失,B厂能否要求A厂给予赔偿?为什么?
1) 适合.因为双方涉及国际贸易
2)3月20日成立.以对方收到通知为准.
3)保险由出口人即A厂办理,保险费由A厂代B厂支付.这是由CIF这个贸易术语决定的.CIF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其价格包括成本,保险及国际运输费.
4)B厂不能要求A厂给予赔偿.因为CIF的风险划分点是在港口船舷,货物只要越过船舷,卖方已经完成其任务,货物损毁责任即移至买方,由买方承担.题中的货物已经离开港口到了公海,那么损毁就由买方即B厂承担.由保险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