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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在什么时候确立了议会的权威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13 19:46:59
英国在什么时候确立了议会的权威
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英国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
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它的宪法是由成文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大宪章(1215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法(1911、 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英国是西方近代议会民主制度的发韧国,也是最早创立近代资本主义立法体制的国家之一.英国议会由上院(贵族院)、下院(贫民院)、国王共同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英国议会创建于13世纪,迄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被称为“议会之母”.上院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教会大主教和主教组成,共669名议员,无任期限制.上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审判弹劾案;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下院议员由普选产生,共659名议员,任期5年.下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讨论、通过法案;提出质询;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过.国王被看成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临朝而不理政”、“统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国家的象征意义.在立法职权方面,国王批准并颁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规;颁布枢密院令和特许状;召集、中止议会会议;解散议会;任免重要官员.但是,国王的这些权力主要是象征性的,行使这些权力主要还是一种形式.例如,国王批准法律,必须先经由议会通过,国王只是履行一下手续;国王解散议会,但必须根据首相的决议才能采取行动.
英国两院的立法权力经历了一个互变的演化过程,即上院权力由盛而衰和下院权力由弱而强的过程.14世纪时,立法权属于国王,下院只有立法请求权,上院则有立法同意权.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英国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的立法权威和地位得到确认.1911年的议会法颁布以后,限制了上院的权力,它不能像以前一样否决下院通过的法案,而只能将法案(财政法案除外)拖延2年生效;对于财政法案,上院只能拖延1个月.1949年通过的新议会法规定,上院对法案拖延生效的期限由2年改为1年;除财政法案下院可以径送国王批准成为法律外,其他公法案如果是经过下院连续两个会期通过的,虽经上院拖延,也可以径成为法律.本世纪以来,英国工党主张从根本上取消上院,理由是上院作为一个不是民选而又不能顺应舆论的机构,不宜肩负立法的使命.
英国议会居于优越于其他机关的“至上”地位,曾经拥有几乎是无限的立法权.因此有人说,英国是“议会万能”的国家,议会“除了不能把女人变成男人或者把男人变成女人外,在法律上什么都能做.”英国著名宪法学家A.V.戴雪早就对其议会至上的地位做了论述:议会“根据英国宪法有制定或者废除任何法律的权力;更进一步说,……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人或机构有推翻或废止议会立法的权利.”英国议会立法的职权可以说是无所不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立法.议会负责制定、修改、补充、废除法律;向行政机关做出授权立法的决定.
第二,监督政府.议员对政府提出质询;对政府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条约;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
第三,财政监督.财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并由下院审议和通过;政府必须按照下院批准的预算法案和拨款法案支付款项;征税和发行公债必须得到下院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