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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帮忙解答国际商法的案例分析题,十万火急啊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07 02:51:03
请帮忙解答国际商法的案例分析题,十万火急啊
美国纽约的康米塔公司以CFR方式从一家英国商品贸易公司——塔百特贸易公司购买肯尼亚红豆,一家南非公司阿格里曼作为塔百特的贸易代表进行有关事项的协商.红豆被储藏在荷兰鹿特丹的一间仓库里.康米塔订约时已明确告知对方其购买该批红豆后准备再转售给哥伦比亚的一进口商并在哥伦比亚销售.按照哥伦比亚的法律规定,只有当卖方能提供货源说明(由欧共体商务委员会签署)来证明这批红豆来自欧洲共同体的成员之一,这批货才能进口.
康米塔要求塔百特提供类似的证件并得到后者的同意,但他们双方都明白这份证件不可能通过合法途径得到,因为肯尼亚红豆原产于非洲.之后,被告康米塔诉称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不符而拒收这批货物,塔百特公司认为标的物品质基本符合合同,没有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不能拒收货物,因此原告塔百特在纽约起诉了康米塔.被告还声称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和不应执行的,因为原告不可能提供由欧共体商务委员会签署的证明这批红豆原产地属欧共体成员国的证明文件,除非是伪造的.
必须承认,塔百特和康米塔都知晓那份说明肯尼亚红豆是欧盟成员国的产品证明是假的,并且想以此骗取哥伦比亚的进口商和哥伦比亚海关,以便使标的物能在哥伦比亚海关获准进口.
依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这个合同成立吗?在该案中被告能以产地证明系伪造而拒收货物吗?如果货物品质符合合同那么该合同能依法执行吗?该案件的卖方能援引“买方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还愿意购买,由此卖方可免责”的规定吗?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该案中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至于原产地证明仅是附随义务,不是主要义务,货物的品质是与合同相符的.双方明知原产地不是欧共体成员国,无法开出符合哥伦比亚要求的证明,仍然在合同中做出约定,对此双方均有过错,买方对此也明知,故不能以此为由拒收货物,因为货物品质与合同是相符的,卖方没有根本违约.至于买方无法实现转卖哥伦比亚的目的,这是买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买方明知卖方无法开出欧共体证明,却企图伪造原产地证明,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对此买方自身有过错,应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