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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题某日,被告谭某与其子修建房子,在挖架子坑时,将邻居刁某家的篱笆挖坏了一块.刁某出来制止,谭某不以为然,双方发生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24 23:42:43
民法案例题
某日,被告谭某与其子修建房子,在挖架子坑时,将邻居刁某家的篱笆挖坏了一块.刁某出来制止,谭某不以为然,双方发生争吵,争执不下.谭子捡起一块砖头,要打刁某,刁某抢夺砖头,谭子将刁某的手指打伤.谭某见状,不仅不予制止,反而对谭子大喊:“给我狠狠地打!出事我兜着.”谭子遂抄起挖坑的铁锹,照刁某头部砍去,当场将刁某砍倒.致其3×4厘米头皮裂伤,经治疗,损失医药费、误工费3000余元.刁某以谭某、谭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谭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1)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谭某与其子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吗?为什么?他们应负连带责任吗?
(2)如果谭某与其子及四个帮工修房子挖坑,向外丢泥土和石子,砸中路过的邻居刁某,他们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吗?如果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又是什么行为呢?谭某能举证证明砸中刁某的石子不是他丢的,可以不负责任吗?为什么?
(3)如果刁某与谭子互殴,谭某喊号助威,刁某与谭子均受伤,责任怎么划分?
(1)共同侵权是指基于共同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根据上述情况,谭某涉嫌教唆其子,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这种情况下构成共同侵权,法律上认定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不是其丢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3)这种情况下如果谭子是成年,原则上谭某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