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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与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何适用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04 06:14:27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与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何适用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最高法院的思维经过了几次变动,这可以从有关论文中读到,这里不赘述,目前的审判思维是: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但只要在保证期间内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按诉讼时效的方式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