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14 15:55:17
经济学案例

案例分析[案例一]对账单背后的秘密2001年1月13日,某市政二公司五分公司出纳邓某因盗用公款被监察院批准逮捕.经审讯,他交代了5年来自己侵吞百万余元公款的经过……1994年底,公司因故取消原定发奖金

求民法名词解释,越全越好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

青少年犯罪案例

2000年12月17日晚,户县15岁少年王某为图好玩竟想制造火灾.他先将一堆麦草点燃,但因火势较小没有引起他人注意,又窜到同村张某家老屋处,用火点燃一把干麦塞入门洞引起大火后,王某便躲在暗处观看村民救

民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无可否认,民法中的确存在着些许的公法成分,但就总体来说,民法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私法.从罗马法时代开始,民法就成为了私法的代名词.公法:主要调整国家和普通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等;私

案例

解题思路:连接OA,作OE⊥AC,OF⊥AB,垂足分别为E、F,将△ABC的面积分为:S△ABC=S△OBC+S△OAC+S△OAB,而三个小三角形的高OD=OE=OF,它们的底边和就是△ABC的周长

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它不但影响到我国民商法学科的发展前景,而且也决定了我国民法典制定的理念和思路.本文试从民商关系的角度对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提出自己的一些

万民法适用于外邦人吗

适用于外邦人因为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万民法的区别?

前者包括四部分: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査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敕.后者是罗马法推广到所有罗马帝国统治的地方后的名称.前者又叫查士丁尼法典.它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不是万民法的一种?

前者包括四部分: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査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敕.后者是罗马法推广到所有罗马帝国统治的地方后的名称.前者又叫查士丁尼法典.它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罗马《民法大全》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罗马《民法大全》,希望回答使你满意。解题过程:①提倡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制约或消除父家长权和夫权,保证子女的财产权和婚姻自主权。③承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④渗透自然法的思想

算法案例

解题思路:秦九韶算法解题过程:varSWOC={};SWOC.tip=false;try{SWOCX2.OpenFile("http://dayi.prcedu.com/include/readq.p

民法法条是什么?

1、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

民法名词解释2011145

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受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

一道民法的案例分析题.

被救助的人在受益范围内可以补助乙一部分费用.乙的行为属于侵权,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原物,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非常简单的案件

案例四:社会保险 案例引导

社会保险是基础,商业保险只是社会保险的补充,社保是必须要买的,整个社会都在普及的,是趋势.公司个个人签订的不办理社会保险的协议是无效的.“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

列举你身边的案例或实例,说明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如何运用民法维护自身

邻居王某昨日在朋友李某家遗失一部M100的诺基亚新款手机,经查证,认定是李某所偷,于是向李某索回手机,李某一口否定,始终坚持没拿..最后王某不得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李某的民事责任!

统计案例

解题思路:与观测值接近的点有很多直线,要找最好的直线,也就是观测点到所求的直线的距离越小越好。解题过程:

民法的提存是什么意思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的事由主要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

民法案例分析题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

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适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由于配偶、父母已经去世,则第一顺序继承为子女(甲、乙、丙),由于女儿乙已经去世,由外孙女代位继承.丙已经去世且无子女配偶,则视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