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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一道题甲等数人租用某商场柜台.08年10月6日,商场书面通知甲于10月18日到20日续订2000年度柜台租用合同,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12 08:02:32
合同法一道题
甲等数人租用某商场柜台.08年10月6日,商场书面通知甲于10月18日到20日续订2000年度柜台租用合同,如届时不签合同,每日按租金的5%交滞纳金,逾期3天不签合同者,商场有权收回柜台,另行出租.10月14日,商场又通知他们,因其所在位置另有他用,不能与他们签订2000年度柜台租用合同,并声明10月6日的通知作废.10月19日,甲等人要求与商场签订2000年度合同,商场拒绝.11月17日,原租用合同到期,当晚,商场要求甲等人撤出商场,甲等人遂起诉商场,要求继续租用柜台.
问:1、08年10月16日,商场的书面通知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10月14日商场的通知能否视为对10月6日通知的撤销?
3、甲等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1.商场的通知内容明确,为邀约
2.不能,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邀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期生效.第十九条规定,要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邀约不可撤销的,邀约不得撤销.商场6日的通知为邀约,已生效,则14日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邀约的撤销,而应当仅仅为撤销邀约的意思表示,但不发生邀约的撤回的.
3.甲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商场向甲等发出了邀约,已经发生效力,只要甲愿意对该邀约做出承诺,则可以进行续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