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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特点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历史作业 时间:2024/05/11 18:33:47
与英国权利法案相比,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特点是 1.专制主义色彩浓厚 2.君主和首相掌握国家最高权利 3.君主统而不治 4.首相不对议会负责
解题思路: 您好,这个题目考察的是英国与德意志君主立宪制的不同,实际上是不难的,你只要仔细去看看课本上的主要内容就能做出来了。
解题过程:
与英国权利法案相比,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特点是
1.专制主义色彩浓厚 2.君主和首相掌握国家最高权利 3.君主统而不治 4.首相不对议会负责
英国1689年议会颁布《权利法案》
核心内容: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利,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权力。
作用:这样,封建时代的君权神授遭到否定,君主权力由法律赋予,受到法律严格制约。议会的权力日益超过国王的权力,国王开始逐渐处于“统而不冶”的地位,标志着: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确立起来。
《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主要内容规定:
一, 皇帝是国家元首,权利巨大。拥有宣战、媾和、缔约、召集和解散议会的权力以及统率权
二, 宰相作为政府首脑:只对皇帝负责,在内阁中拥有绝对权力。
三, 议会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组成: 联邦议会是帝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上议院)议长由帝国宰相担任。 帝国议会是立法机构,但是权利很少。任何法案必须经过联邦一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也没有行政监督权
所以答案选1.专制主义色彩浓厚
你可能会选4.首相不对议会负责,但是注意这个选项虽然没有错误,但是我们历史选择题要选一个最佳的选项。从总体上来比,英国主要是限制国王的权力,而德意志皇帝的权力很大。
最终答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