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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人大代表时,人大代表候选人都不知道自己的选票是符合选举法吗?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12 17:49:49
在选人大代表时,人大代表候选人都不知道自己的选票是符合选举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八章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如果选举结果不依法公布就是程序违法,结果无效.
详细法律规定可以参阅选举法第八章之内容:
第三十九条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四十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一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二条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以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再问: 当我问及选举结果时,他们只是说已经确定了,而拿不出监票员签字的记录。怎么办?
再答: 人大代表选举的时候应该实行公开原则,公开计票并对结果进行公示。面对选举争议,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如果是县区直选应该关注投票和计票活动,候选人可以让自己的亲友和支持者监督投票过程,若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在点票和唱票的过程中,选民应该尽量坚持不要离开会场,防止票箱被转移后不公开点票。监督点票和唱票过程是否公正,应该要求及时公开点票,不能隔夜点票,点票结果应及时公布。 面对选举争议,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