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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24 16:24:42
1..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
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分析(1)餐厅是否适格被告?为什么?(2)李某还可以哪些主体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2..
2012年,王小花、李大健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王小花变成其子李才.原来,早在七年前李才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
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才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王小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析:(1)本案当事人应如何列?为什么?(2)本案
如属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诉讼?为什么?
1 1)餐厅不是适格被告 理由:消法第七条所指的是服务直接导致的人身安全损害,餐厅提供的服务是食品,食品之外的损害餐厅不负责任除非餐厅有事先声明.
2)李某应当将斗殴的陌生人列为共同被告
2 1)原告李大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 被告李才
2)必要共同诉讼,因为本案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就是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