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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能干预其它生物的生存环境和法则,否则会破坏生态平衡.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语文作业 时间:2024/05/22 01:17:04
人不能干预其它生物的生存环境和法则,否则会破坏生态平衡.
根据这个写一篇议论文800字
“赋予生态环境、生命存在以权利,必然使人类思想、行为陷入不可救药的混乱,它一方面把物拨高为“人”,使之成为道德主体,可这个道德主体却不需要、也不知道承担道德责任;另一方面把人降低为物,这个物却需要承担道德责任.” 这样的批评藐视有理,实则是缺乏远见的.首先,动物不需要,也不知道承担道德责任,并不影响人类赋予它们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其次,人类赋予动物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并不会使人降低于物,恰恰相反,它是人高于物的表现,是人类文明的表现;另外,这是人类保护自己和其它生命物质的一种手段,主动权掌握在人类手里.总之,人类对自然的义务是单向的. 其次,自然权利的实现以人类承担义务为前提,人类对自然的义务建立在人的道德自律基础上.自然给人类恩惠是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对人类有用也是如此;而人对自然承担义务则是自觉的、有目的的,适应某种自然状况,修复、建设某种自然状况,人不能要求自然也这样做,不存在所谓自然对人类的义务问题.人自关系具有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自然的恩惠来源于自然的肯定作用,地震、海啸则是自然的否定作用,自然并不总是降恩于人类,也降祸于人类,因此,自然无法承担人类附加的义务.人类对自然的义务既可以是基于自然本身,也可以是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派生.自然权利只有针对人类时才是有意义的,非人生物之间并不存在权利关系,承认自然的权利主要为了让人类个体对自然承担直接的道德义务.广义的自然权利,包括人这种自觉生存的赋予其它生物权利的生物的权利.人的生存对其他生物具有依赖性,其他生物的生存和人类的生存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自然界生物生存竞争的结果是人类这种生物成为最强大的生物,成为生物之王.赋予其它非人生物权利是人类的一种自我约束、自我限制,并没有否定人的生物性权利. 再次,人类设定自然权利和承担自然义务都必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决不能用人造的伦理和法律规则取代生态规律.人类不可违背自然生态规律,滥发善心,保护自然和开发利用自然一样必须接受自然规律的限制、约束,违背自然规律的“善”必然走到“善”的反面.人类对自然的过度保护,自作多情,难免打乱自然的秩序和循环,破坏自然生态平衡. 最后,自然权利不应当被神化,必须走向民间、走向公众.自然权利内含了公民对自然的责任和义务.人与人之间可以有情感,人与动物及花草树木之间也能建立一种情感联系.现代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情感联系被割断.人与自然之间只有建立了情感联系,才谈得到人对自然的伦理责任与义务,当人对自然产生了情感联系时就会产生一种呵护的责任和义务,就不忍心去伤害它,就可能把自然人化.无疑,人与自然之间建立伦理关系的基础在于人与自然的情感联系,在于人对自然的赞美、恐惧、感恩等情感.而认识自然、亲近自然是人与自然建立情感的主要途径.因此,各国应当开展公民自然权利教育,让每一个公民体认自然的权利,与自然建立情感,这是实现自然权利的唯一选择. 三、生物自然权利与人的自然权利 各种非人生物之间存在生存性利益冲突,既存在食物链关系,动物以植物为食,食肉动物以食草动物为食,又存在利用周围环境资源上的竞争关系.生物相互之间生存利益冲突的协调规则是自然生态规律,即适者生存,优胜劣汰.一种生物吃另一种生物是一种生存性事实,是一种天赋的权利,人类应当接受生物之间的这种生存关系,按生态规律对待,除非由于人类自身的原因,打破了原有的生态平衡,改变了原有的竞争关系,如人为地引进外来物种,使本地物种面临灭绝,人类才可以界入生物之间的生存竞争,否则要尽量少干预生物之间的利益冲突.生物只是相对于人类才可能成为道德权利主体,相对于其它非人生物则不是道德权利主体,我们不可能,也不能在生物之间建立伦理关系,也不能用人的伦理规则取代生态规律,不能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规则搬到生物之间,去帮助生物实现平等.众所周知生物之间是一种金字塔或食物链关系,不平等是生物间的一种生存事实.我们通常没有必要对生存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动物提供帮助,要求生物竞争中的强者对弱者讲人道.由于人为的干预可能导致某一生物种群数量增加或减少.种群数量大常常带来更多疾病与生存威胁,且为了争夺维持生命所必须的自然资源,个体之间的内部竞争也渐渐增多,在生存资源有限、食物来源缺乏的情况下,很难避免大量死亡.任何一种物种的生存必须维持一定数量和种群,种群数量太少可能导致物种灭绝,而一种物种的灭绝往往会引起食物链上的其它对食物比较挑剔的其他物种的灭绝.因此,人类不能偏袒某一种或几种物种,对它们偏爱有加、过度保护,也不能因讨厌某一种或几种物种,而对它们赶尽杀绝,过度掠捕.总之,各种非人生物之间的生存利益冲突应由自然规律去调节,除非人类的干预对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稳定性、生态平衡有利,否则,不要去干预. 人作为一种生物也有自己的自然权利或利益,人的自然权利或利益与其它非人生物的自然权利之间也存在冲突.不仅人类需要某种自然物或自然环境,自然中所有生命体都需要某种自然物或自然环境,人类的需要和非人生命体的需要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如人类需要用水,动植物也需要水,在水有限的情况下,生态用水和生活用水就会发生冲突,人需要修公路、铁路、开矿山,必然会破坏自然物的生存环境,特别是破坏动植物的栖息地,适者生存,优胜劣汰,但是完全按丛林规则办事只满足人类对自然环境的需要,不仅动植物本身而且它们的栖息地都会被人类占有,强者生存,弱者淘汰出来.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物种竞争规律,显然在人种生物与非人种生物之间也是存在的,也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现在提生物的自然权利及人对生物直接的自然责任和义务,主要是由于人类不只是一种生物性存在物,而且是一种社会性生存物,是一种目前地球上最强大、最富有智慧的最高等生物.“今天的人类已经变成了自然过程的主宰性力量和权能.他通过他的所作所为来决定哪些动植物种类可以存活下去,哪些河流可以顺其自然地流淌,而哪些河流则必须根据需要而泛滥,哪些森林可以按其自然状态继续存在下去,哪些风景可以保持其原始风貌.将来的地球会有多暖,海平面会不会往上升,冰川会不会融化,这些都掌握在人的手中.只有当人类发了慈悲怜悯之心,而暂时不对自然的可用性及其对人而言的利益感兴趣,自然才有可能获得一个时间有限的继续生存,如今,自然似乎已经被毫无自己能力地移交给了人类的暴力.人似乎已经跻身为这个行星的管理者.” 人类虽然是地球上最伟大的生物,是有能力毁灭地球上所有其他生物的生物,但是人类无法改变自己永远是一种生物性存在的事实,作为一种生物性存在,它又和其它生物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它必须以其它生物作为生存的依托.整个自然界到处都存在着互利共生现象,绝大多数生物都直接或间接地有赖于这种关系生存,人种生物也不例外.人种生物与其环境及其他物种之间存在普遍联系.同其他生物一样,人的生命的维系也必须不断地获取食物,补充能量.自然界所有生物,包括人种生物,都不能脱离开其他生物而独立生存.因此,拥有最强大的生存竞争能力的人类必须给其它生物留下一些生存机会,不能任由生存竞争规律盲目地在人与生物之间发挥作用.人类如果不能对自己针对其他生物的行为的有所节制(道德或法律上的),不能对其它生物的生存有所关照,就会重复恐龙的命运.作为一种拥有自觉性的地球生物人类有能力征服所有的生物,同样有能力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选择与生物友好相处.我们虽然不可能,也不能在生物之间建立伦理关系,但是我们可以在人与生物之间建立伦理关系,人可以给予生物一种伦理对待,可以对生物的生存给予关怀.总之,人种生物与非人种生物之间不可能完全摆脱生存竞争规律的支配,当人的生物性权利与其它生物的生物性权利冲突不可调和时,人类自然可以选择优先实现自己的权利,这是人的天赋权利,也是人的生存所必须.一定意义上,人类也有理由认为人的生存性权利高于其他生物的生存性权利.自然界的各种生物之间本来就没有平等而言,不平等是普遍的存在,人种生物与非人种生物之间客观上存在着巨大的不平等,不可能平等,也不能平等.事实上,不平等也是一种生物生存必须具备的条件,试想一下所有生物都平等了,生物还可能生存吗?人和猪平等了,猪还同意让人吃吗?人种生物与非人种生物之间虽然不可能完全摆脱生存竞争的规律,但是,我们人类可以自觉地运用生存竞争规律,可以通过伦理和法律规则来调节人类个体针对生物的行为,以遏制人与其他生物之间恶性生存竞争. 人与生物之间的利益冲突应当遵循生态法则解决,人这种生物的天赋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障.人不能把人与人的伦理关系照搬到人与生物之间,不能把所有的生物都作为人的伦理对象,人可以不吃人,但人不能不吃生物.目前的问题是人种生物对这种天赋权利的滥用相当普遍,严重地背离了生态规律.生物的自然权利与人的自然权利冲突的协调应当以按生态规律对待为基础,以伦理对待为补充,当某一种生物按生态规律对待与按伦理对待发生冲突且不可调和时,应按生态规律对待,但可以采用更加人性化的方式,如用最少痛苦的方法杀死动物.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大都承认对非人生物的伦理对待不得违反生态规律.如果对某一种生物按生态规律对待与按伦理对待并不矛盾,应当按伦理对待,应尊重生物的生存权.所有生物(每个生物个体,而不是物种)都有生存的权利,但是所有生物的生存权利都应受到限制,非人生物是靠本能自我限制,人类可以自觉地限制.如人可以主动地放弃对自然的占有,放弃食用某种植物或动物.除非为人类生存所必须,否则人类不得无故伤害任何动物,动物享有不被人类伤害的权利.人类对其它生物有利用权,但是这种利用不得危胁物种的安全.物种有持续存在的权利和生态安全权利,人类不得侵犯生物物种的生存权和生态安全权.当人类对生物个体的利用严重危胁到物种的生存权和生态安全时应当禁止.物种应当享受人类的伦理对待,物种是一个个生物个体组成的,如果某一物种的生物个体已经减少到危胁该物种存在时,每一个生物个体也应享受人类的伦理对待;如果某一物种的生物个体没有危胁到该物种存在时一般可以不给予伦理对待,对一些高等动物可以给予一定的伦理待遇,如无痛苦死亡. 人类针对个体生物的善与恶既应当看人的行为是否有利于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也应当注意到对个体生物的行为方式.不能牺牲生物个体,而保护系统,牺牲了个体,系统也保护不了,保护生物个体是保护生态系统和物种的唯一有效的方式.只是这种保护只能是适度的保护,不违背生态规律的保护.在人与生物的关系上,人类可能出现角色混同问题.人作为一种生物可以和其他生物一样自然地生存,人作为人又要对其他生物给予一种伦理对待,这里的关键在于把握一个度的问题,在于怎样实现人与生物的动态和谐. 人类作为一种生物当其他生物危胁到自己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时有权进行自卫,但是也应当有一个限度,如采用对这种生物造成最小伤害的方法,除非别无选择,不应伤害其生命.除了物种享有生存权和生态安全权外,有学者认为自然界生态系统作为总体也可以享有道德身份.但人类无法真实感受到自然界、生态系统是和人一样的主体,由于缺乏直接经验,难免会使其走向神化. 四、人的利益与动物的利益冲突及其协调 在人类文明史上动物与人的生存竞争始终存在着,迄今为止,豹、狼、野猪、野兔等野生动物与它们栖息地附近农牧民的利益冲突依然存在,豹、狼等食肉动物危胁到农民饲养的家畜和农民生命安全,如2004年12月,山西省古县岳阳镇南坡村一只金钱豹闯入村里连伤三人,在此之前金钱豹还吃了村民们饲养的几十只羊,运城市历山自然保护区周边群众饲养的牛被豹子咬死,农民种的庄稼被野猪糟蹋.传统上动物作为人类财产权的对象时才受保护.野生动物在未纳入财产权的对象时,它们是不受保护的.当今世界各国大都制定一些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国家依法协调人的利益与野生动物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动物的利益常视为生态利益、国家或社会利益,某种意义上获得了高于人的利益的地位),国家充当野生动物的保护者,由于国家立法的着眼点侧重于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对农牧民利益的损害往往较少考虑,使农牧民在野生动物侵犯自己的合法利益时处境十分尴尬,选择违反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危害野生动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要承担法律责任;选择任由野生动物侵犯自己的利益,等利益受到侵犯而后寻求国家的行政补偿,国家的行政补偿往往不及时且不足以弥补农牧民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最终农牧民事实上就成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受害者,被迫为野生动物保护付出了个人的经济代价.这对广大农牧民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当人类认为动物也有自己的利益、权利时,就面临一个动物的权利与人类自己的利益的冲突该如何协调的问题?认为动物有利益的是人,协调这种利益冲突的也是人?人类如何在各种冲突利益之间取舍呢?人的利益与动物的利益如何进行比较?人类永远享有优先权吗?权利都应有边界,但野生动物只是按本能行事,人类无法为它设定行为边界,对动物因本能而触犯人类的利益该怎么办? 人类赋予动物以道德权利在哲学上找到了一种保护动物的理由,毫无疑问有利于动物的保护,但却使人与动物的交往变得复杂起来,使人类在动物面前该怎样行为成为一个需要重新予以思考的问题.关于人与动物关系的处理大体上有三种思路:第一种观点认为,人与动物的权益无法平等,人的生命优先于动物,不能将人类理性的、道德的权益延伸到动物身上.人类无法要求动物“道德地”行动,而动物本身也无所谓有什么义务,即人类拥有道德意识才造就了人是道德的主体,而动物却不是,因此动物没什么权利可言.人之所以感到有保护动物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是出于人类自身利益的考虑.人的生命与其他动物相比具有优先权;在生命价值等级中,人的地位高于其他任何生物;人的权益高于动物.这是彻头彻尾的人类中心主义观点.目前虽然存在野生动物侵犯其栖息地周边地区农牧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问题,但是,这只是局部地区存在的问题,并不具有普遍性,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人类已经把野生动物挤到了狭小的区域,严重恶化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许多野生动物被逼到了生存绝境,大大地加速了野生动物灭绝的速度.动物权利的提出主要是针对现状,上述观点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显然不利于遏制人类针对野生动物滥杀滥捕的行为,人类严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不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第二种观点认为,人应当平等地对待动物,在动物面前人类具有四个一般性责任,即无毒害法则、不干涉法则、忠诚法则及重构公平法则.无毒害法则即人类不能无故伤害动物,不干涉法则即我们不去干涉个体动物的自由,忠诚法则要求我们不欺骗或背叛野生动物,重构公平法则要求捕捉到野生动物的人将其重返自然环境,毁坏了动物栖息地的人,恢复其栖息地.泰勒同时提出了解决人类与动物利益冲突的原则:即自卫、均衡、最小失误、分配公平性、重构公平性.按自卫原则在动物的利益威胁到人类,或使人类健康及生命受到危险时,满足人的利益就成为合法.但该原则只作为最后的手段,当人类没有受到严重威胁时,其余四个法则起作用,它们的均衡依赖于基本和非基本利益的判断.均衡原则和最小失误原则适用于动物基本利益与人类的非基本利益相冲突时,如动物的生命与人类的财产相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若人类的非基本利益与动物的基本利益不相容,均衡性原则禁止我们为满足人类的利益而牺牲非人类的基本利益.这样,举例来说,人类杀死藏羚羊用其身上的毛制作披肩是应当禁止的,当人类的非基本利益可与动物的基本利益兼容时,即使这些行为会威胁到非人类,最小失误原则也设置好了满足人类利益的条件;分配公平性原则设置了解决人类与动物基本利益冲突的条件.总之,公平性要求均分负担,并且利益与义务公正地分配;最后,重构公平性要求在没有满足由最小失误原则和分配公平性所定的条件时进行恢复和重构.这种观点无疑加重了人对动物的伦理责任,使人类针对动物的行为受到了更多的限制,将对人与动物的关系构成重大影响,使人类面临许多艰难的伦理抉择,深刻影响了人类的生产和生活.至少当代人很难做到,目前,人类道德更多地及于饲养动物(包括宠物)、实验动物,野生动物对那些动物保护主义者来说是伦理对象,对人类多数个体而言还有一段路要走.第三种观点,为深生态学家所持有,认为动物和人有平等的生存和繁衍权,在内在价值上是相等的.他们要求作为强者的人类向作为弱者的动物让步,平等对待相对处于弱者地位的动物.人类利益和动物利益相同对待,当人的利益和动物的利益冲突时,深生态学家很少倾向于满足人类的利益.他们认为人类并不比动物好,人类利益不具有道德优先性.这种观点实质上是厌恶人类的,也无法为人类的多数认同. 人类怎样处理人与动物的关系是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方面,人类不可能从根本上放弃人类利益高于动物利益的原则,平等地对待所有动物,但人类的利益与动物的利益并不总是矛盾的,动物通常对人类具有多方面的价值,有时,保护动物就是保护人类利益.人类给予动物伦理待遇,有时是人类自身生存的一种需要.正确处理人与动物的关系关键在于平衡好人类针对动物的多种利益关系,当代人与未来人针对动物的利益关系,把动物当作一种自然生物对待与作为人类伦理和法律主体对待的关系,最大限度实现人类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