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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5篇关于历史必修一第一专题的500字小论文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历史作业 时间:2024/05/21 17:10:21
求5篇关于历史必修一第一专题的500字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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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的关键问题是其基本的框架结构,即政治制度的类型.政治制度的区别主要是由其框架结构决定的.因此,对于政治制度的研究必须首先弄清楚政治制度的类型.政治制度的类型定位将影响政治制度研究的所有方面.中国政治制度史研究也是如此.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类型定位,是正确研究、分析、认识、解释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所有问题的前提条件,这个问题不弄清楚,其它的问题都可能是模糊不清的,甚至是错误的.在这个方面,以往的中国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存在着某些偏差.一一般认为,古代政治制度存在着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共和政体、专制政体等类型,其中的一些类型是可以相连的,如君主专制政体、贵族君主政体、贵族民主政体、共和民主政体等.这些政治制度类型区分的基本尺度是,一人执政的是君主政体,少数人握有最高统治权的是贵族政体,全体公民拥有权力的是民主政体,专制政体则是指那些将所有的最高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里,并且可以任凭自己的意志为所欲为的政体.在此,君主政体和君主专制政体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君主专制政体是指最高统治者一人控制着绝对权力,并且不受任何法律以及其它任何权力主体的限制和制约,君主政体虽然也是一种一人掌权的政体,但是与君主专制政体相比,君主手里的权力会受到法律的限制以及相应权力主体的牵制.另外,政治制度的类型还与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相联系,如城邦民主政体、城邦共和政体、封建贵族政体、封建君主政体等.那么,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类型是怎样的呢?关于这个问题,长期以来,国内学术界习惯于把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类型称为封建专制政体或封建专制集权政体.当然,这样定位的一个基本原因,主要与国内学术界长期以来,把中国古代社会看成是封建社会有直接的关系.中国古代社会,尤其是在秦汉以后,基本上不存在典型封建社会的诸要素.即使存在过某些方面的相似性,也仅仅是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某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并不具有贯穿于整个古代社会的代表性.例如,拿“封建”一词来说,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只有先秦时期曾经出现过.但是,即使先秦时期的封建,与西欧中世纪时期的封建比较,也只是形似而非神似.先秦的封建制以西周时期最为典型,而西周封建制的基本状况是:“吾闻国家之立本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1)很明显,中国的西周封建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有很大的差异.西周的封建“封建亲戚”(2),是一种仍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封建”.其中,以嫡长子资格继承王位的天子是大宗,其他非嫡长子诸兄弟皆为小宗,从而构成了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这样的西周封建贵族的等级,这是一种按王国维先生所谓的“嫡庶制→宗法制→封建制”递进的封建关系,是一种中国式的“尊尊”与“亲亲”相结合的封建.在这种封建制度之下,无论是君主还是贵族地位的获得,主要依靠血缘关系.可是,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那样,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却并不是如此.在西欧中世纪,“采邑”是封建社会的基础,是财产权利和人身关系的体现,其基本的关系是契约互惠性的.因此,君主地位以及贵族头衔的获得,主要与土地财产权利挂钩,与契约关系相联系.这种封建正好与中古式的“血缘封建”相反,是一种“契约封建”或“采邑封建”.再拿秦汉以后的中古社会来说,不但不存在西欧中世纪的封建,甚至连先秦中国式的宗法封建也不复存在了.非但如此,秦汉以后,国家权力是高度集中的,控制了立法、司法、行政、军事和社会的所有方面,国家权力本身不受限制.此外,秦汉以后的官僚制度也日趋发达.这种状况,与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不可能产生官僚制度,以及不存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和受国家控制的社会的状况根本不是一回事,其中的距离非常巨大.所以,可以说,中国古代社会不是典型的西欧中世纪式的封建社会,甚至可以说不是封建社会.除了封建社会的概念以外,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形态分类还有许多不同的论点.这些论点主要有:(1)关于“亚细亚的生产方式”;(2)治水社会或东方专制主义;(3)历史官僚帝国;(4)家产官僚制帝国;(5)伦理本位社会;(6)乡土社会;(7)世袭社会和选举社会;(8)宗法家族社会等.总的来看,宗法家族社会的主要特征是:1·宗法家族血缘关系.无论是史前时期,还是文明时期的宗法制度或家族制度,始终保持着人类最原始的血缘关系,而且从未中断过.这种血缘关系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关系,其他的一切关系皆由此出.2·家国同构.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扩大.一切的团体和个人都消融在家国之中.家为小家,国为大家;家为私家,国为公家,除了家就是国,其他的一切社会组织都可以被家或国解释和取代.3·专制权力———君权父权至上.在宗法家族社会,一家之长的权力和地位是最高的,一国之君的权力和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唯一的,超越了法律以及其他的所有权力.君权就是法律,而父权受到法律的维护,没有其它的力量能够撼动.其他所有的权力和权利都源于君权与父权,因此,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君权与父权.4·宗法家族制度.与各个时期相应的一整套宗法家族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连续性的基本体现和保障.显然,在上述的各种观点之中,“宗法家族社会”的提法最契合中国古代社会的状况.尽管其他的观点也很精彩,但是,都有某些不足之处.“亚细亚生产方式”只是一般性的概括,缺乏清晰而详细的具体内容,在社会形态的描述上没有足够的说服力.“治水社会和东方专制主义”是一种非常西方化的说法,它考虑到了地理环境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由于中古特殊的历史地理环境所造成的生存方式,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国家结构和组织形式.其中的许多论述都是确实的,符合历史事实的,对我们研究中国历史很有启示.但是,这种观点的一个基本问题,仍然是流于一般性的概括,把中国仅仅看作是东方国家,而没有更加深入地探究中国作为东方国家的一个特例,存在着那些更深层次的特征.此外,这一观点较为集中地论述了国家的政治层面,很少涉及社会层面.“历史官僚帝国”也是如此,它所关注的几乎都是帝国的政治统治方面的问题,并且偏重于官僚政治层面.韦伯的“家产官僚制”是最为全面和具体的,而且也指出了这种家产官僚制源于家族制,是属于“父权家长制”的类型.不过,韦伯关注的重点也是集中在政治统治方面.并且,韦伯只把秦汉以后看成是“家产官僚制”,而把先秦看成是“封建制”,至于两者之间的联系是什么,韦伯没有明确分析,而这一点对于解释中国古代社会的连续性是十分重要的.伦理本位社会和乡土社会则偏重于伦理道德层面的关系,对制度的、政治的以及经济的层面却很少研究.“世袭社会”和“选举社会”的概念别具一格,令人耳目一新.但是,为什么会形成这样一种特殊的社会状况?显然,对此的分析较为欠缺.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社会应该是宗法家族社会.在中国古代的宗法家族社会,以父子为主的家族血缘关系一直是贯穿于自夏商周到春秋战国的转变,再从秦汉到清朝末年的各个历史时期的主轴.尽管,这种血缘关系的具体形式多有变化,但是,这种血缘关系本身是牢固的,没有任何改变.由于基本的家族关系的存在,导致中古社会的变迁始终没有脱离氏族→部族→宗族→家族的发展脉络,即使先秦时期的“封建”,也是“宗法封建”.比较欧中世纪的“采邑封建”或“契约封建”来说,是一种中国传统式的“血缘封建”,家族的庶嫡宗法才是先秦封建的游戏规则.秦汉之后,宗法分封已经消失,封建也不复存在.但是,中古社会依然是宗法家族社会,不同的只是宗法的大宗小宗关系变成了宗族的君臣—父子关系,家国仍为一体,“君前臣名,父前子名”、“在家为孝,在朝为忠”已经成为几千年社会关系的真实写照.在中国历史上,无论中古社会怎样发生变化,其宗法家族的性质始终不变,形成社会变迁的一条主流线索,奠定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构造.因此,在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定论上,我们可以冠以各种各样的名称,但是,在所有的名称前面都应该加上“宗法家族”四个字,例如,在“封建社会”之前加上“宗法家族”,就是“宗法家族封建社会”,其余类推.既然如此,那么可以肯定地说,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不是什么“封建专制集权政体”,而是与中国古代宗法家族社会有关的政治制度类型.从一般常识上讲,社会形态与政治制度的类型是密切相联的,不可能出现社会形态是一回事,而政治制度的类型又是另一回事的情况.实际上,历史上任何一种类型的政治制度的产生、形成和演变都无法脱离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系统和制度系统,政治制度只是社会系统和制度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一般来说,社会系统和制度系统是怎样的,政治制度就一定是怎样的.因此,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法家族形态,必然导致中古宗法家族专制集权的政治制度类型.或者讲,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法家族形态必然有一个相应的政治制度的存在.两者的关系未必是谁决定谁的问题,而是一个密切相关的统一互动问题.在它们中间不可能产生一个不相干的“封建专制集权”的政治制度类型,如果是为了习惯方便,也应该在前面加上“宗法家族”,即“宗法家族封建专制集权”政体.从整个世界范围的政治制度史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是一种非常独特的类型,它非但不同于西方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城邦类型,帝国政制和中世纪时期的封建类型,而且不同于东方的日本、印度等类型.同时,也不同于那些典型的政体,如君主制、贵族制、绝对主义或专制主义.它是一种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独一无二的、发达成熟的宗法家族模式的专制集权政体.欧洲古代历史上的希腊城邦制是一种多元的分权政体,一种复合的政治制度系统.这种政体已经脱离了早期国家的雏形,跨越了血缘家族的组织结构.公元前594年梭伦改革和公元前508年克里斯提尼改革,确立了雅典城邦政体.梭伦的改革成功地摒弃了传统的家族门第制度,以财产为基础将全国的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并以此确定国家公职的任职资格.正如恩格斯所言:“这样,在制度中便加入了一个全新的因素———私有财产.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他们的地产的多寡来确定的,于是,随着有产阶级日益获得势力,旧的血缘亲属团体也就日益遭到排斥:氏族制度遭到了新的失败.”(3)(P·114)此后,公元前508年,克里斯提尼在梭伦改革的基础上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把全雅典划分为十个选区,取消了原有的四个部落,消除了氏族贵族在部落中的势力,从而清除了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部落的旧的政治体制的残余,真正实现了原始的早期国家向城邦文明国家的转型.此外,梭伦和克里斯提尼的改革,还先后确立了雅典城邦国家多元复合的政治制度.实际上,早期雅典城邦制的政治体制也是一元集权的,国家权力结构的中心就是元老院,它是集立法、行政和司法于一身的.梭伦的政治制度改革第一次打破了这种制度结构,新设立了四百人会议,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拟订议程、预审提案,拥有立法权.他还设立了陪审法庭,陪审员从四个等级公民中选举产生,参与各种案件的审理,拥有司法权.克里斯提尼的改革,则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这种新型的多元复合的政治制度.他以五百人会议取代了四百人会议,其成员由十个选区各选50名代表组成.五百人会议不仅拥有审议权而且还拥有一定的执行权.他还颁布了贝壳放逐法,此法规定公民大会可以用贝壳或陶片作为表决票,用投票表决的方式放逐任何有害国家的人,不管这个人是否身居高位,握有重权.希腊城邦政治体制的另一个典型是斯巴达,它是一种贵族共和政体.斯巴达国家设有两个国王,主持审理案件和某些重大的祭祀活动.这种一个国家拥有两个国王的情况,在中国古代“天无二日、民无二主”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中是不可思议的事情.斯巴达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是元老院,拥有国家所有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国家还设有公民大会,公民大会可以选举产生五个监察官.这些由公民大会选举产生的监察官对于国王拥有绝对的监察和监督的重权,具体体现在对国王拥有控告权、裁决权、督兵权、审判权,甚至拥有在特殊时期取消国王资格的权力.与此比较,上述古代希腊城邦政治制度的演变过程以及制度特征,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是完全没有经历过的,也是不存在的.罗马帝国时期的政治制度与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也颇为不同.元首时期拥有“奥古斯都”称号的屋大维,其拥有的绝对权力是元老院授予的,“元首”之义是第一公民.然而,中国古代的专制皇帝却是“天子”,其专制权力是“神授”的.至于西欧中世纪国家的封建政治制度,则是一种立体的多中心权力系统,维系这一系统的是一种中世纪的契约关系及法律体系.西欧中世纪封建政治制度,并不是一种一元单一的专制集权的政治体系,而是一种多元或多中心的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了中央国王的政治权力、地方贵族的政治权力以及教会的政治权力.这三种主要的政治权力主体相互对立、相互制衡、相互制约,形成一种交叉复合的政治制度系统.在法兰克封建王国时期,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国王并未拥有过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国王在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时,并不象中国古代的皇帝那样可以自行其事,可以做到“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他必须经过贵族会议的合法程序,而贵族会议则是体现国王、各级贵族和大主教多中心权力意志的政治机构.贵族会议正是西欧中世纪封建政治制度的一个主要特征,这种政治机构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是从来没有出现过的.此外,法兰克王国的最高官员宫相是由大封建主会议选举产生的.在查理大帝时期,全国分为98个郡,郡的长官由地方大贵族担任.这样一些政治制度的形式和内容,在秦汉以后的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是不存在的.早期的法兰克王国,实际上是一个被封建“公国”和“伯爵国”割据的徒有其名的国家,各国的封建领主都是独立的,国王只是众多贵族中间的“第一个”,权力非常有限.在国王之外,封建国家设有称为“库里亚”大会的封建主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国家一切重大的军政事务,甚至有权罢免国王和选举国王.这样的情况,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史中也从未出现过.二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是一种非常独特的政体,与上述世界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政治制度类型都不相同.它没有出现过像希腊城邦制时期建立在多元基础上的古代民主和共和政体,也没有出现过像西欧中世纪封建时期那样的多中心政治体系.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是宗法家族专制集权政体.这种政治制度类型的基础是血缘关系,主要体现为血缘家族关系,其核心是父子关系演化为国家政制制度的君臣关系.血缘关系是关键词,是解释和理解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类型的钥匙.吕思勉认为:“古代天子诸侯间之关系,实系宗族之关系.”(4)(P·373)宗族关系就是血缘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这里专指先秦时期.然而,实际上这种血缘关系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基本特征之一,贯穿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的所有时期.在宗法家族式政治体系中,血缘关系与政治关系是合二而一的,君臣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放大了的父子关系,所谓“君前臣名、父前子名”是也.君主是国主君父,大臣则是家奴臣子.父亲作为一家之主是独一无二的,因此,君主作为一国之主也是独一无二的.于是,这种建立在血缘父子关系之上的君臣关系,赋予了国家最高统治者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不受约束的权力.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政治制度型构出一种绝对的权力,这种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是受到血缘关系保证的.与欧洲中世纪封建政治制度中君臣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同,这种源于血缘父子关系的君臣关系,缺乏法律基础,法律规则难有作为,常常形同空文.君臣之间奉行的是一种出于孝的忠诚,而不是一种具有法律保障的出于约定的忠诚.在这种类型的政治制度中,保障君臣双方权力与地位的是君臣关系,而不是法律.维护一种良好的君臣关系,是政治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律关系在君臣关系面前是苍白无力的,君臣关系重于法律关系.此外,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家族式政治制度,其君臣关系之间必然缺乏一种权力与权利的结合和平26衡.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力,高居于臣子之上,随时可以凭借君主的地位为所欲为,而臣子则只有一种绝对的义务,臣子在君主面前是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利地位的.在这种宗法家族式政治制度的框架下,君主为主而臣子为奴的状况是极其正常的现象,这也正是作为古代政府首脑的宰相,在皇帝面前也要自称是“奴才”的一个最重要的制度原因.具体而言,在宗法家族式政治制度中,由于血缘关系是其主要的特征,因此专制集权就是其必然的结果.国家政治化了的父子—君臣关系中的主角———皇帝与官僚就控制了所有的政治权力,这个古代国家就变成了官僚帝国.除了皇帝和官僚以外,几乎没有任何个人或团体可以染指政治权力.一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实际上就是一部皇帝与官僚的政治权力分配史.中国古代的宗法家族式政治制度,完全不同于古代西方的希腊城邦制及中世纪封建的政治制度,在西方历史上,政治权力不仅被君主和官僚拥有,而且也被全体公民、贵族,甚至教会拥有.西方历史上的一些专制君主往往不是制度的产物,而是时代的产物或个人意志的产物,因此遭到人民的反抗,专制君主就是历史的罪人.中国历史上的专制君主则是制度的产物,因此人民并不反抗专制皇帝,他们往往将希望寄予仁慈的皇帝,他们反抗的只是皇帝中的暴君.事实上,专制集权的政治制度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都曾经存在过,可是其程度却不尽相同,然而,中国古代宗法家族式的政治制度,在专制集权的程度上是最为极端的.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血缘家族的父子关系转变为国家政治化了的君臣关系之后,皇帝和官僚就完全垄断了一切政治权力.因此,对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家族式政治制度来说,专制集权是与生俱来的,除非血缘关系变为契约关系或法律关系,否则,其专制集权的本质是绝对不会改变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血缘关系是政治制度专制集权之源.中国古代宗法家族专制集权政治制度的另外一个特点就是家国同构,国家等同于一个扩大了的家,国家政治制度的建构形同家族结构.先秦时期,国王是天下大宗,而小宗则分封为诸侯、卿大夫、士.秦汉以后,在政治制度的结构中,皇帝为国家独一无二的最高统治者,“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整个国家就是皇帝的私有财产.因此,皇帝既是君主也是国父,是国家这个大家、“天下之家”的家长.而皇帝制度则是中国古代宗法家族专制集权政治制度中的最高层次的制度,犹如现代国家的宪政制度,具有核心地位.皇帝制度的定位为整个古代政治制度奠定了一个基本的原则,构造了一个基本的框架.在皇帝之下设置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机构,其中的宰相机构则为各级机构之首,宰相则为百官之首.其实,宰相这一称号最初的时候是贵族家的差役,后来逐渐变为贵族家的管家,战国时期又上升为诸侯的总管,秦汉之后才成为政府首脑.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宰相只是一个通称,各个朝代的具体名称各不相同.宰相之所以能够成为政府之首,其主要的原因正在于他是皇帝身边的管家、“秘书”.纵观宰相制度的历史演变,我们不难发现,历朝宰相机构和宰相的名称,都会发生与前朝不同的变化,几乎每朝的宰相机构与宰相名称都不完全相同.秦朝和汉初称丞相和丞相府,以后被三公之名所代替;东汉初年尚书台和尚书令地位渐重.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便有了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机构以及尚书令、中书令、门下侍郎等相继成为宰相机构和宰相名称.隋唐时期是三省制,以后又有了同中书门下政事堂.宋朝以中书门下设于禁中,又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参知政事等为宰相.在这种多变的的特征中,反映出一种历史现象,即历朝的宰相机构与宰相全部都是从皇帝身边侍从、秘书转变而来的,因其服侍于皇帝身边而被授予“国之大家”的重权.中国古代的政府实质上是皇帝之大家的管理机构,它不象现代政府是一个服务于社会和公民的管理机构,是对社会和公民负责的.因此,家国同构的古代政府只对皇帝负责,正如《新唐书·百官志》所言:“宰相之职,佐天子,总百官,治万事.”说到底,宰相不过是一个皇帝的总管家而已.但是,也有人认为,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中,皇帝与政府是分开的,皇帝是国家元首,代表国家;宰相是政府领袖,代表政府.其实这是用现代政府的建构和理念去比照中国古代政府,是出于主观判断.在家国同构的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皇帝与政府是一体的,政府其实就是皇帝的管家.政府首脑宰相只是辅佐皇帝,有权参与国家重大事务的决策,而最后的决定权从来都在皇帝的手里.皇帝与宰相的关系就像国父与总管家27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6期学术专论的关系,宰相以辅弼天子为天职,如“丞相”之意是:丞者承也,承受之意,相,助也.皇帝是国之大家的君父,宰相只是帮助皇帝管理这个国家的.中国古代政府的宰相从来不象现代政府首脑那样,拥有完全独立的行政权力,在家族式政治制度中,宰相向来都是皇帝管家.宋朝的徐自明所著的《宋宰辅编年录》中说:“居元首者,实赖于股肱;济大川者,必资于舟楫.”这段话既道出了皇帝和宰相之间的真实关系,也说明了宰相其实就是皇帝的管家.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自秦汉到明清,历朝都有忠实辅弼皇帝的名相.据《旧唐书·房玄龄传》记载,房玄龄是唐太宗的名相,一身以辅佐天子为重,即使在病重之时,亦不忘检讨自己有负皇帝之事,唯恐因此“孤负圣君,则死有余责”.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皇帝与宰相的关系正是这样一种“大家长”与总管家的主辅关系,而不是一种法律的关系.在这样的前提下,政府只对皇帝负责,宰相机构是如此,其它的中央政补充:府机构也是如此.秦汉中央政府的诸卿制度,其职责权限多数是皇帝、皇家和皇族事务,“国家”事务是围绕着皇家事务的.如秦汉时期诸卿中的少府卿,其职责就是掌管山海池泽之税,以为皇帝私藏,凡皇帝衣食住行,医药供奉,园林游兴,器物制作等,皆领少府,其长官秩中二千石.少府机构之大,属官之多,地位之高,在中央诸卿之中位居第一.又因其侍俸皇帝身边,所以其属官在秦汉以后,如尚书令等皆发展演变成宰相机构.此外,地方政府机构也是如此.先秦时期,受封的各级贵族就是地方政府.秦汉以后,各级地方政府就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他们没有自己自治的、独立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他们只对中央负责,奉命对地方进行治理.从地方组织机构的起源来看,地方最低一级政府机构———县,最早就是以宗法家族为基础的贵族“采邑”,战国以后逐渐演变成为地方政府机构.县的规模大小就是以家族数目的多少来划分的,“大县二万家,中县万五千家,小县万家.”(5)县作为古代地方政府机构,一直没有发生过变化,可见它在宗法家族专制集权政治体制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实际上,在中国古代宗法家族专制集权的政治制度中,家国同构的政治制度建构是没有边界的,可以一直延伸到最底层,将社会的层面全部侵吞.虽然,政府机构的最低一级是县级,但是在县之下的乡里等基层政权组织,一直是附属于政府的.在那里,“大国之家”的政权组织与宗族、家族和一家一户的家庭连结了起来.这种类型的政治制度再一个特点,就是宗法家族化的统治工具性制度.在宗法家族专制集权的政治制度中,国家所有的政治制度都是围绕着皇帝,所有的制度都是为了皇帝、皇家的“家天下”统治建构的,是皇帝私人专制统治的工具,是工具性的政治制度.在宗法家族的政治制度中,这些制度的公共性质和私人性质很难划分,对于皇帝来说,这些工具性制度既是公共的,也是私人的,他可以用这些制度为公共利益服务,也可以用这些制度为私人利益效忠.然而,从本质上讲是私人性质的,是为巩固皇权、效忠皇帝而存在的.这些统治的工具性制度主要包括官僚制度、监察制度和军事制度.事实上,韦伯在研究家产制的时候,就详细地论述了“家产制的统治工具”,“家产制统治者个人的随从们,出于对他的传统身份地位的尊重而服从他.统治者可以利用这种信念,把他的权力扩大到处于他的直接统辖之外的疆域和人民之上,尽管这些人民可能并不相信他的正当性.通过这种方式,控制军事力量和行政机构(它们全都效忠于统治者个人)的权威,可以创立一个苏丹式专制政权.”(6)(P·366)在统治工具性制度中,首先是官僚制度.任何大规模专制统治,都必须拥有一个大规模的,执行统治者个人意志的政治组织.在宗法家族专制集权政体中,更是如此.秦汉在建立了统一的“家天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