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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封建社会时期.是怎样划分等级的?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4/27 18:37:12
英国封建社会时期.是怎样划分等级的?
国的贵族,现在指有资格充任议会上院即贵族院议员的人,分为“宗教贵族”和“世俗贵族”两类.“宗教贵族”只有二十六人,他们是:坎特伯雷大主教、约克大主教、伦敦主教、达姆勒主教、温切斯特主教和其他二十一个主教区的主教.所谓“世俗贵族”,矢志不以宗教为职业的贵族,又分为“世袭贵族”、“终身贵族”和“法律贵族”三种.
顾名思义,“世袭贵族”的爵位可由子孙后世永远程曦.这是英国贵族的主体.英国的“世袭贵族”实行长子继承制,是代单传,继承顺序里男性先于女性,年长先于年幼.如某贵族物子嗣,他死后爵位则传给亲属关系最近的人,“世袭贵族”由英王或女王根据首相的建议加封,近二百年来其数量激增,十九世纪前,英国仅有一百四十多名“联合王国世袭贵族”(指苏格兰贵族和爱尔兰贵族以外的英国贵族),十九世纪新加封了约二百五十名,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又加封了四百多名.
为了防止议会上院议员人数无限制增加的状况,1958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项法案,并经女王批准成为法律,规定英王可以根据首相的建议加封一些贵族,奇爵位仅限于本人,不得程曦.这就是“终身贵族”.1964年以来,英国新加封的贵族全部都是“终身贵族”;其爵位都是“男爵”,即男男爵和女男爵.
“法律贵族”实际上就是执行上院司法职能的几名高等法官.按照英国宪法惯例,议会上院是全国的最高司法机关,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上诉院,可是上院里的贵族老爷们有多数不懂法律业务,难以胜任这项职能.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议会在1876年通过的“上诉裁判法”中规定,英王可以根据首相的建议,在任期十五年以上的高等法官中加封数名“常设上诉审判贵族”,来执行上院审判上诉案件的司法职能.这些“司法贵族”一般不参加上院法律业务以外的活动,爵位也只限于本人,且多为难决.
英国的“世袭贵族”共分五个等级,即公爵、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承袭这些爵位的女性则相应的冠以女字.只是到了近代,一些女贵族才不是通过继承而是由女王直接加封,获得自己的爵位的.这五等爵位中,公爵以下的死等,一般都统称为“勋爵”.英国贵族的称谓非常复杂,可以沿用家姓作为爵号,放在爵位后,也可以用某个地名作为爵号,连在爵位之后称呼.如前工党领袖艾德礼在1955年辞去首相职务后,被封为伯爵,他仍沿用家姓作为爵号,称为艾德礼伯爵;而前保守党领袖艾登在1957年辞去首相职务后,也被封为伯爵,他用的爵号是一条河名阿冯,因为阿冯河流经选举他为下议院议员的选区沃里克城,从此他就叫做:“阿冯伯爵”或“阿冯勋爵”了.一些古老世家的世袭贵族往往会在自己的爵位前标明承袭该爵位的辈数,以示家族的荣光,或者为了便于区分,因为往往几代的带爵位称号都完全相同.
英国现有一千一百余名上院议员,除了二十六名宗教贵族以外,世俗贵族中有法律贵族九人,终身贵族二百人和近九百名世袭贵族.这近九百名世袭贵族中,仅有一百人是本人直接受封的,其余约八百人都是通过世袭继承的爵位.除了九名法律贵族外,所有的贵族都没有薪金,只是在出席议会时间内,每天有少量的车马津贴.二十世纪以前,许多届英国首相都是贵族担任的,可是到了二十世纪,贵族却一律不能担任首相职务了.这时,一些企图跻身政界的贵族反而希望扔掉头上的爵位,以便参加竞选.终于在1963年,议会通过了“贵族爵位法”规定世袭贵族可以放弃本人的爵位.英国1963——1964年间的首相霍姆就是根据该法宣布放弃爵位后,才得以进入唐宁街主政的.
除了贵族以外,英国还有一些属于平民阶层的荣誉性衔位,如“从男爵”是一种世袭性爵位,始设于1611年,当时英王詹姆士一世为了筹集经费保护英国在北爱尔兰的种植园.特别设了这种低于男爵的爵位以供中小地主购买.但从男爵不算贵族,不能成为上院的当然议员.英国从1964年起,就再没有加封这种爵位了.
英国的“爵士”是由中古时期的“骑士”沿演而来的一种非世袭性爵位,其等级和称谓特别繁杂,共有九个等级.
英国现有男爵士约三千人,女爵士仅二百人,英国人对称呼十分讲究,对贵族称爵位和爵号,对从男爵和爵士称Sir,只有对平民才称先生.
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爵位是英国封建地主阶级的等级和荣誉标志,爵位制是封建统治阶级维持统治的重要手段.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社会日渐发展,这些爵位早已失去了它们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标志的这种意义,贵族头衔也早已不为地主阶级一家所独有了,按照英国“贵族爵位法”的规定,“凡是对于国家有功勋或是在文学、艺术、科学等方面有杰出贡献”的人,都可以由首相建议,由英王加封为贵族;凡是内阁大臣,退休后都可以授予贵族爵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