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帮 > 语文 > 作业

请分析 “不当得利本身属于事件,但其产生可基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及事件等各种法律事实”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语文作业 时间:2024/06/02 15:27:08
请分析 “不当得利本身属于事件,但其产生可基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及事件等各种法律事实”
给付(目的理论)与非给付(内容分类,行为人、受益人、第三人、法律规定和自然事件)什么的就别说了.
就想知道,除了作为引起债的原因的“一种状态(事件)”之外,是什么?
也不要囫囤无义地争辩“事件还是事实行为”
同时,为什么对于相类似而同样基于法定的
“正当无因管理”(以及其他种类的无因管理)
无义务+为他人+管他人∧利他人+合他意→法定之债:无因管理
却被归类为事实行为.
(当然,无因管理从表象上来的确很容易看出属于行为,而缺乏意思表示,故为事实行为)
如果同样从(行为/事件)或者说不当得利的成因上来分析(也即只就图示第一阶段而言),
却不能清晰无误的得出
“不当得利就是一个事件”这一结论.我的惑,是在于此.
或者说,是想从更深的层次来认识不当得利.
你是想问“不当得利除了是一种引起债的原因的状态之外,还是什么?“
不太懂你的问题
看你的阐述,你好像不太像纠结于不当得利的性质
尝试回答:
不当得利旨在规范没有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变动,谓之“财产法体系的反射体”(王泽鉴),它是债的一种发生原因,他与契约,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的最大不同就在于,不当得利强调你”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而至于这种事实是基于人的行为还是基于其他的原因,在所不问.
再问: 谢谢分析。 问因在于: 不当得利的类别归属中,有归为事件及归为事实行为两种, 我比较接受事件的说法,但对此两种归类的理由不甚了了,故请教。 我目前的认识是: 法律事实 → 不当得利 → 不当得利之债 (行为/事件,原因) (状态,事件,原因) (法定之债,结果) 那么,我们在谈论“不当得利”时通常是指哪一阶段或者哪一部分呢?
再答: 这就要看语境了吧 不过说到债,一般都会明确说出不当得利之债,或不当得利请求权 而笼统的说不当得利,那么就是指这种事件,这种无法律原因得利的状态。 学术上也可能出现将“不当得利制度”简称为“不当得利”的情况 这些看语境应该都能分辨清楚 关于不当得利的类别,我没听过有归为事实行为的。并且很明显应该归类为事件,并无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