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帮 > 综合 > 作业

1、法学 案例分析题1、2009年7月4日上午10时许,游某在50路公交车上与曹某发生口角,当50路公交车行至景华路车站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22 00:44:38
1、法学 案例分析题
1、2009年7月4日上午10时许,游某在50路公交车上与曹某发生口角,当50路公交车行至景华路车站时,曹某先下车,游某从曹某身后抓住其头发将曹某拉住,随后二人互相拉住对方头发,并用脚互踢对方身体.被其他人拉开后,怀孕的曹某感觉不舒服,下体流血后腹中胎儿流产.经法医鉴定,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游某故意伤害.
(1)游某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为什么?
(2)如果游某自愿赔偿曹某的各种费用,游某还需要承担其他责任吗?
2、2008年9月5日下午,邵某一行五人购买森林公园门票后到该公园的马场游玩.在邵某骑上一匹马后不到10米时,该马不知何故突然前蹄跪地,邵某从马背上面部朝下摔在地上.后经医院诊断,邵某头面部复合伤、颈椎外伤.为了治疗,邵某花去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3万元.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邵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问:(1)邵某可否请求森林公园进行赔偿?为什么?
1、(1)法医鉴定曹某构成轻伤,游某的行为触犯刑法,本案中,游某因口角纷争对曹某施以身体上的伤害,且为主动伤害,非被动防卫.游某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有伤害他人的行为,且致人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2)民事责任可协商解决,触犯刑法是公诉,因此需要承担其他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可请求森林公园进行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森林公园作为一个公共场所,理应尽到安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