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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理国家的问题上,儒、法、道三家的思想主张有何不同?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历史作业 时间:2024/05/10 05:37:18
在治理国家的问题上,儒、法、道三家的思想主张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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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释道是中国文化的主干.这三家虽有不同的哲学理念,但其共同点都在于强调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这是三者合流重要基点.儒家以“仁”为其哲学的核心理念. “仁者,人也”(《礼记·中庸》), “樊迟问仁.子曰: ‘爱人’.” (《论语·颇渊》),这是儒家对“仁”观念的经典解释.从这一解释可以看出,传统儒家把尊重人的价值放在了首要的、核心的位置.儒家还承认, “食、色,性也.” (《孟子·告子》) “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逸也,性也.” (《孟子·尽心下》)把饮食和男女性的需求、感官的欲望,看作人的天然本性和正当权利.由此引申出“民以食为天”和以德治国的“仁政”政治思想.而其理想是实现“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这种人权意识以朴素的集体主义或利他主义为道德规范.他们主张“已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见利思义”,“克已让人”,“克已爱人”.孔子甚至把“克己复礼”看作“仁政”的理想境界.可以说,早期儒家政治思想包含尊重和维护人权的积极思想因素.中国自汉代提倡“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就基本上成为中国主流的政治思想和文化内核,并且为士大夫和民间所认可,发挥了强大的民族凝聚力的作用.
但是,儒家思想是以承认君主制为前提的,所以.它没有发展为近、现代的民主政治思想.它所尊重与维护的人权,局限于来自先天人性的基本权利,这首先是人的生存和自尊的权利,甚至包括部分言论自由的权利.由于儒家思想成为君主统治天下的工具,其中所包含的人权思想因素也随着历史的推移而萎缩,尤其是宋明理学的发展.“三纲五常”的提出与推行,君权扼杀了人性与人权,最终也扼杀了整个民族的创造力,导致东方文明由盛而衰.
西方文明经历过漫长的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发展了古希腊文明的理性主义和个人主义传统.由于中世纪对人性的极端压抑和对个人权利的限制,思想家们高度重视人性的解放和保护个人的权利.在西方早期人权思想中, “天赋人权”说认为人在本性上是利己的、自私的, “自然”就是自私或利己,就是对个人享乐和权力的追求,人的本性在于为自己求利避害,奉行正义就是遵从这种自然规则.这种自由观,为资产阶级的私有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道德依据,而成为西方自由主义的传统和西方人权理论的内核.洛克依据“天赋人权”观提出”三权分立“学说.当然,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顾他人的利益,最终也将导致个人权利的损害.因此,个人权利的追求必须是理性的.斯宾诺莎说: “所谓自由人,即只遵循理性指引生活的人”.法律因此也是必须的.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卓越贡献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强调,法律是理性的体现,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而事实上,在文艺复兴时期,法律就一直被看作限制王权,维护个人权利的力量.
从东西方历史上对人权的认识可以看到,西方人权观追求个人主义的价值,这的确推动了西方民主政治与自由的进程,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道德、法律和文化的条件.这种人权观尊重个人价值,鼓励对个人欲望与利益的追求.但是,这种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人权观,分割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强调了个人权利,忽视了与权利相伴的义务,形成以个人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容易把个人利益视同他人利益,以个人喜好视为他人喜好,而忽视他人的利益特点、价值观念和个人感受.而且,人对个人欲望与利益的追求往往是没有止境的,而法律并非是万能的.因此,实践中容易走向极端的个人主义而侵犯他人的权利.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人权观表现在国际政治上就是强权主义和霸权主义.所谓的“人权高于主权”,以人权为旗号干涉别国内政,无视他国经济.文化和人权实际,以自己的价值观取代他人价值观,肆意践踏其它民族与国家的人权,就是其个人主义在国际政治领域的恶性膨胀.东方古代的人权观虽然受扼杀于君权,但其集体主义传统,仍有值得借鉴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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