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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动物保护案海龟是被70年代《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入最高级别保护的濒危珍稀动物.以往,海洋拖网捕虾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4/28 01:41:40
案例分析 动物保护案
海龟是被70年代《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入最高级别保护的濒危珍稀动物.以往,海洋拖网捕虾作业中对海龟的误杀是这一珍稀动物生存的最大威胁.为了保护珍稀的海龟,美国国会在1973年通过的《濒危物种法案》中将各种占有、加工、加害为海洋拖网捕虾所误害的海龟视为非法.1989年美国在这一法案的修正中又增加了推动其他国家使用既能够提升海虾捕获量,又能使误入捕虾网的海龟得以逃生(逃生率97%)的海龟排离器(TED)的条款(609条款).该条款的含义是,推动其他国家使用TED提高海龟的保护程度.在一定的海域内,如果某国的捕虾网上没有使用海龟排离器,或没有达到美国保护海龟的标准,美国将禁止从该国进口捕获的野生虾及虾类制品.1996年美国又将这一禁止扩大到一切国家,由此引发了贸易争议,20多个国家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或作为第三方介入.申诉方认为,美国立法保护海龟值得肯定、支持,但若其他国家没有类似立法,美国便禁止从这些国家进口捕获的野生虾类产品,属于国内法律域外适用的单边行为,危害了多边自由贸易的原则,并给其他国家造成了损失.
[裁决]
贸易争议解决机构成立的专家组拒绝了世界许多动物保护与环保组织提供的佐证意见(协助报告),判定美国败诉,其609条款违背了世界自由贸易原则,不能援引GATT中“有效保护可耗竭天然资源”的条款而例外,必须予以修改.经美国上诉,1998年10月,世贸组织的上诉机构并未同意专家组的意见,认为专家组不能拒绝其他国际组织的协助报告,美国援引“可耗竭天然资源”的条款成立,但在执行中存在着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过于武断,违背了GATT的精神.
[点评]
这个案例的关键是,美国采用贸易交叉制裁来强化环境保护是否合法,而问题的另一方面是保护环境是否已经成为一种贸易壁垒形式.
今天,国人都知道维护世界贸易的自由化是世贸组织的重要任务,世界贸易组织就是维护自由贸易优先、反对成员国采取单方面的贸易限制措施来达到贸易之外的政策目标.为了达到其政策目标,WTO制约着许多领域,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向更多的领域扩展,环境与贸易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新议题.
本案例所涉及的WTO规则是什么?从本案例中得到的启示是什么?
本案例所涉及的WTO规则有:1、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认为美国的609条款实际上是一种非关税性质的贸易数量限制措施,控诉其违反GATT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
2、美国仅依据捕虾作业方式是否有使用TED来对出口国实行禁止进口措施,显然违反GATT第1条之普遍最惠国待遇.
3、14个加勒比海及西太平洋国有三年的过渡期,然而其他国家只有四个月的过渡期,此举也违背GATT第十三条的非歧视性贸易限制的规定.
4、针对上述指控,美国则援助引了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b)、(g)两款作为其施行609条款的重要依据.美国的主张也得到了一些非政府组织的支持,本案审理期间,不少国际性动物及环保组织上书WTO,表明了支持美国的态度和立场.
5、同时,此案还涉及争端解决机制中“法庭之友”(Amicus Curie)的参与,在该案审理期间,海洋保护中心、国际环境法中心、世界自然基金三个NGO自愿提交案情摘要.专家组认为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3条规定寻求信息及选择信息来源的主动权在于专家小组,未经主动要求接受非争端方提供的信息违反规定.上诉机构认为第13条赋予专家组的寻求信息的权利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这并不代表禁止专家小组接受非经其要求的资料,专家组对此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从本案中得到的启示:1、本案的判决结果:专家组小组判定此案不符合GATT第二十条之前言,因此毋需再深入探讨(b)、(g)两款,并要求美国修改TED禁令,并与WTO相关法律一致. 美国对于裁判不服,于1998年7月13日正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进行上诉. 上诉机构最后判定,美国的作法虽然合乎GATT第二十条(g)款,但是不合乎GATT第二十条的前言. 并且要求美国尽快采取与WTO相应之措施. 为此,美国已经重新修订新版的TED实施细则,废除原有的「逐国逐年认证制度」,转为「逐船逐案认证制」.
2、启示:虾与海龟案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跨境环境措施问题的第一个的案子,此案对于日后的案件影响很大. 关于GATT第二十条(b)款或(g)款是否地理限制的问题,WTO上诉机构先厘清自然资源与禁止贸易措施之间是否有相当的关连,这样新颖且有弹性的作法应可作为个案处理的方法. 不过,有的人认为,既然争端解决小组和上诉机构都没有判定美国禁止虾子进口之行为的合法性,GATT第二十条(g)款是否能应用在(b)款还有待观察. 不过,值得肯定的是,该案证明WTO做出环境措施与贸易规定可以相调和的裁定. 尤其在上诉机构在报告结尾提出:我们并不否认环境保护和保存对WTO会员来说不重要,很清楚地,这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也没有否认任何一个有主权的WTO会员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濒临物种,例如虾与海龟案,很显然地,他们可以而且也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濒临物种. 我们乐见在未来,对于环境与贸易之间的问题,能够倚靠国际合作,和平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