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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户口登记的依据是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12 15:31:50
我户口登记的依据是什么
5、人口管理
  第1章 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 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且未随母亲在外省市登记常住户口的),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可直接到其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大厅)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