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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17 05:25:21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0×7年1月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为396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为99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根据20×7年颁布的新税法规定,自20×8年1月1日起,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更为25%.
该公司20×7年利润总额为6 000万元,涉及所得税会计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7年1月1日,以2 044.70万元自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3年期到期还本付息国债.该国债票面金额为2 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年实际利率为4%,到期日为2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该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
(2)20×6年12月15日,甲公司购入一项管理用设备,支付购买价款、运输费、安装费等共计2 400万元.12月26日,该设备经安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甲公司预计该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税法规定,该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20年.假定甲公司该设备预计净残值和采用的折旧方法符合税法规定.
(3)20×7年6月20日,甲公司因废水超标排放被环保部门处以300万元罚款,罚款已以银行存款支付.
税法规定,企业违反国家法规所支付的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20×7年9月12日,甲公司自证券市场购入某股票,支付价款500万元(假定不考虑交易费用).甲公司将该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 000万元.
假定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出售时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20×7年10月10日,甲公司由于为乙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乙公司未如期偿还借款,而被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12月31日,该诉讼尚未审结.甲公司预计履行该担保责任很可能支出的金额为 2 200万元.
税法规定,企业为其他单位债务提供担保发生的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6)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①甲公司预计20×7年1月1日存在的暂时性差异将在20×8年1月1日以后转回.
②甲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项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处理.
③甲公司预计在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甲公司20×7年应纳税所得额=6 000-2 044.70×4%+(2 400÷10-2 400÷20)+300 -(1 000-500)+2 200=8 038.21(万元)
应交所得税=8 038.21×33%=2 652.61(万元)
这里国债利息免征所得税,那其中应纳税所得额为什么是减2044.7*4%,而不是用面值2000*实际利率5%?
还有如果是按年支付利息的,那这个数字应该怎么计算,还是按照2044.7*4%吗?
国债的确认利息支出的分录
借:财务费用 2044.7*4%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2000*5%-2044.7*4%
贷:应付利息 2000*5%
所以如上所示,记入财务费用的是2044.7*4%,这才是真正记入损益的金额,这才是真正影响所得税的金额,所以在进行应纳所得额调整的时候,应当扣除2044.7*4%.
如果你不理解上述分录,你可以查阅下债券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的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