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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格式条款的理解我知道很多人包括有些老师在讲课时也不太注意,一提到格式条款的理解,随口会来一句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10 13:50:13
关于格式条款的理解
我知道很多人包括有些老师在讲课时也不太注意,一提到格式条款的理解,随口会来一句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但是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现在我急需某位童鞋能帮忙举个例子:发生争议按通常理解;两种以上解释,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解释.例题(单选):某游客与旅行社签订一份由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旅行社和游客对合同中“名胜古迹”含义的理解发生分歧.游客认为某建筑属于名胜古迹,旅行社应当安排游览,而旅行社持相反观点.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此条款的解释应按照 A.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B.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C.旅游习惯进行解释 D.对旅行社不利原则进行解释 此题如何分析?
好了,基本上搞清楚这法条的毛病了.国外立法对格式合同的解释似乎都直接做出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貌似普通合同条款的争议按照通常解释进行才更合理.例子也找到了,比如,一份境内企业向农民收购经济作物的格式合同,写明“每斤10元”,但没有写明是人民币元还是美元的,农民不能要求以美元结算;但是,写明“单价10元”但未写明每斤10元还是每公斤10元的,即使市场价为每公斤10元,农民也有权要求按每斤10元结算.我想如果第一个例子农民要求将此时的元解释为美元,而境内企业解释为人民币,这不也是两种以上解释吗?可为什么没有做出对农民有利的解释呢?这肯定是因为条件在于都在国内,按通常之理解必然元没特别交代自然指人民币,农民做出的解释显然不符合通常人之理解,所以不能支持.而对于名胜古迹这题,对于某建筑是否是名胜古迹,看不出存在不存在符合还是违背通常理解的问题.结论,对于考试题这么纠结有必要吗?没有必要.但是我觉得作为一个法律人弄清楚一个问题似乎更重要.此帖作废,问题搞清楚了,不用再解释了. 查看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