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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是违法合同?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16 00:31:50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是违法合同?
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之强制条款“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某国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并附工程量清单仅作为变更发生时单价结算依据。
请教问题是:有律师说,由于1.0.3是强制条款, “固定总价合同”的约定是违法的,属于无效合同。也就是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只能是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即使甲乙双方约定了固定总价合同也无效,仍然要回归到清单计价结算。律师说法对么?
朋友您好:我仔细看了您提的问题,我对您这位律师的看法有异议?
1、请问这位律师你明白过程预算吗?他是工程预算员(造价师)吗?还是临时学习的?
2、我是做工程预算审计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明确工程招标、投标的全面过程;
3、施工单位经过招投标后 “固定总价合同”的约定是甲乙双方的事,一般情况下业主在“招标书就已经确定”,当然投标书也得100%的相应,否则不可能中标,中标后就必须按照事先约定的办,根本没有错、更谈不上 “固定总价合同”的约定是违法的,属于无效合同,简直是胡说八道。
4、 “固定总价合同”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当物价指数上涨、施工单位吃亏;当物价指数下调建设单位吃亏,任何合同都有“风险因素”,不知道违法在什么地方?
5、“在清单合同中”,有的是“单价承包”,也有的是“总价承包”,就当今情况下,建设单位都不愿意“单价承包”,因为我们国家物价都处于上涨的趋势,如果采用“单价承包”,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还有多付很大部分工程款,“总价承包”就是为了规避增加工程款这个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