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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这种伦理道德观在现代化的社会里有没有受到重视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24 02:10:53
夫妻这种伦理道德观在现代化的社会里有没有受到重视
可以说从古至今,都提倡要重视伦理道德观.
  古代家庭伦理的三纲五常在当时是非常受重视,包括现在的一些老辈子都有这些观念.
“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要求为臣、为子、为妻的必须绝对服从于君、父、夫,同时也要求君、父、夫为臣、子、妻作出表率.它反映了封建社会中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一种特殊的道德关系.
“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是用以调整、规范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
  三纲五常(纲常)是中国儒家伦理文化中的架构.三纲、五常来源于西汉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一书,但最早渊源于孔子.何晏在《论语·为政》:“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中集“马融曰:‘所因,谓三纲五常也.”.这种名教(名份与教化)观念是儒家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即通过上定名份来教化天下,以维护社会的伦理纲常、政治制度.

三纲、五常这两个词,来源于西汉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一书.但作为一种道德原则、规范的内容,它渊源于先秦时代的孔子.孔子曾提出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仁义礼智等伦理道德观念.孟子进而提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伦”道德规范.董仲舒按照他的大道“贵阳而贱阴”的阳尊阴卑理论,对五伦观念作了进一步的发挥,提出了三纲原理和五常之道.董仲舒认为,在人伦关系中,君臣、父子、求全责备三种关系是最主要的,而这三种关系存在着天定的、永恒不变的主从关系:君为主、臣为从;父为主,子为从;夫为主,妻为从.亦即所谓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三纲.三纲皆取于阴阳之道.具体地说,君、父、夫体现了天的“阳”面,臣、子、妻体现了天的“阴”面;阳永远处于主宰、尊贵的地位,阴永远处于服从、卑贱的地位.董仲舒以此确立了君权、父权、夫权的统治地位,把封建等级制度、政治秩序神圣化为宇宙的根本法则.董仲舒又认为,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则是处理君臣、父子、夫妻、上下尊卑关系的基本法则,治国者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他看来,人不同于其他生物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人类具有与生俱来的五常之道.坚持五常之道,就能维持社会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从宋代朱熹开始,三纲五常联用.
  现代社会,国家的婚姻法也对夫妻关系做了规定,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多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主要内容,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主要有下列内容:
  1.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
  婚姻法第2条第3款对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内容做了明确规定.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其核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支配.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整个婚姻法,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的规定.
  2.夫妻双方都享有姓名权.
  婚姻法第14条规定,作为人身权的姓名权由夫妻双方完整、独立地享有,不受职业、收入、生活环境变化的影响,并排除他人(包括其配偶在内)的干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可合法、自愿地行使、处分其姓名权.这还体现在子女姓名的确定上,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即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还可姓其他姓.
  3.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婚姻法第3条第3款、第4条对夫妻双方所负的忠实义务做了规定.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其具体有:不重婚;不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奸与姘居;不从事性交易等.法律对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未做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权利的行使与义务履行以正当、合理为限,并因其具有强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强制执行.违反忠实义务不仅伤害夫妻感情,还不利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维护.法律对忠实义务的规定为追究各种侵犯婚姻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4.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权.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或他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这是夫妻双方各自充分、自由发展的必要和先决条件.夫妻一方行使人身自由权以合法、合理为限,并应互相尊重,反对各种干涉行为.
  5.夫妻住所选定权.
  婚姻法第.9条对此做了规定:夫妻一方可以成为另一方家庭的成员,夫妻应有权协商决定家庭住所,可选择男方或女方原来住所或另外的住所.
  6.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7.计划生育义务.
  夫妻双方负有公法上的计划生育义务.禁止计划外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要求的,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义务的主体是夫妻双方,而非仅仅是女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孕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妇女有生育权.对于男性生育权,学界意见不一,法律对此也未做明确规定.不过,作为夫妻生活重大事项之一的生育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共同决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楼主问的
夫妻这种伦理道德观在现代化的社会里有没有受到重视
楼主自己看看现在社会,观察下身边周围的人自有结论.
个人比较赞同提倡发扬传统伦理道德.楼主可以去看看陈大惠老师的一些文章和视频,也许对你有帮助,如
陈大惠:色情泛滥对现代人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