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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13 05:59:44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还有最好说明一下: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也有学者将这些虽不具有权力属性,但却在实际事务中拥有某些权力扮演着权力角色的主体,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自治组织等,称为准公权力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1、中介性.:(1)在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它们主要在市场主体之间充当经纪或起媒介作用.(2)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如某些事业单位、地方自治团体、行业自治组织等,它们主要在政府对市场主体进行干预以及社会参与国家活动过程中发挥连接、沟通和传导作用.总之,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政府干预市场过程中、市场主体之间在交易与竞争过程中的媒介.
2、公共性.即社会中间层主体属于非政府公共机构或组织.其公共性主要表现在:(1)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2)提供公共物品.社会中间层主体提供的服务属于准公共物品(或公共物品)范畴.(3)其行为具有公信力.社会中间层主体不具有政府的行政强制性,其行为的效力或效果主要依靠公信力来支撑和维持.
3、民间性.即社会中间层主体独立存在于政府系统之外,是一种民间组织或机构,它可以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甚至企业组织.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社会中间层主体在民商法中,一般将其定位为民事主体.在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种分类中,社会中间层主体或为法人,或为非法人组织.这种定位是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置于同一层面,运用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规则对其进行规范.
社会中间层主体在行政法中有两种定位:(1)在一般情况下定位为行政相对人[1],即无论其是否具有法人地位都必须接受行政机关的管理;必须依法登记方可设立,且必须根据其活动涉及的范围接受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2)当某种非政府公共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能时,行政法将其定位为行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