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半圆并排着,求阴影部分的面积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18 03:43:00
将两个半径分别为6厘米 ,9厘米的半圆如下图放置,求阴影部分的周长,格式,

不还是算两个半圆的周长和啊,自己算下再答:字丑见谅希望能帮助你

将两个半径分别为6厘米和9厘米的半圆如下图放置,求阴影部分的周长.

小圆周长6×2×π+6×2=49.68cm²大圆周长9×2×π+9×2=74.52cm²

在1/4圆内,两个半圆相交,求阴影部分的面积,阴影部分为图中的2和4

大圆的半径为R=10厘米阴影1+阴影2+阴影3+阴影4=(1/4)πR²=25πcm²阴影1+阴影2=阴影2+阴影3=(1/2)π(R/2)²=25π/2cm²

如图,一个正方形和两个半圆组成的图形,求阴影部分的面积

半径为10阴影面积=10*10-2*(10*10-派/4*10*10)=50派-100

如图正方形边长20厘米,求阴影部分的面积(其中正方形里的是两个半圆)

50π-100再问:要过程再答:正方形ABCD 面积是 100平方厘米。绿色部分的面积,是ABCD的面积,减去扇形ABD的面积。而扇形ABD的面积是圆的1/4 即&nbs

求阴影部分面积,2.将半径分别是3厘米和2厘米的两个半圆如图放置,求阴影部分的周长.

1、只需要把右下角的那个点和圆弧与三角形的焦点连起来,阴影部分的面积就是那半个三角形的面积S=4×4÷2÷2=4答:这个阴影部分的面积是4厘米.阴影部分的周长就是这个半径为3厘米和2厘米的半圆的弧长再

如图,两个半圆交叉在一起,每个圆的半径是4求阴影部分的面积

以4为半径,60°圆心角的扇形面积:1/6*π×16=8π/3,弓形面积:S弓形=S扇形-S等边三角形=8π/3-√3/4×4^2=8π/3-4√3,∴S阴影=S圆-S弓形-S扇形=16π-(8π/3

两个半圆相交,求阴影部分的面积,阴影部分是2和4

阴影部分的面积其实就是这个扇形的面积减去一个等腰直角三角形的面积S阴影=(π×2²)/4-2×2/4=π-1再问:是得2.14吗再答:呃,当π取3.14的时候,答案是2.14(我们都米有带单

一个直径是16厘米的半圆,里面有两个小半圆,两个小半圆的直径各是8厘米,求阴影部分的面积.

如果两个小半圆的直径和大半圆的直径重合的话,那么阴影部分的面积就应该是半个大圆的面积减去一个小圆的面积:[π*(16/2)^2]/2-π*(8/2)^2=32π-16π=16π=50.26548245

如图,已知AO=10cm,两个阴影部分的面积相等,求半圆的面积

因为两个阴影部分的面积相等所以,那个等腰直角三角形的面积等于圆心角为45°的扇形面积因为等腰直角三角形的面积等于:10×10÷2=50cm²所以,扇形面积也为50cm²因为,半圆面

将半径为3厘米和2厘米的两个半圆如下图那样放置 求阴影部分的周长

图在哪?再问:问题补充里再答:4+5π再问:详细点就选你再答:哟,谢谢。阴影部分的曲边总长就是两个半圆的圆弧长之和,即1/2(2π*2+2π*3)=5π又两线段一条是大半圆半径3,另一条由小半圆直径4

将半径分别为4厘米和3厘米的两个半圆按如图放置,求阴影部分的周长

给你解答一下:图中的阴影部分的周长一共分为六部分:(如图)1与4组合:是大圆半周长:2*3.14*4再乖二分之一=12.56cm3与6组合:是小圆半周长:2*3.14*3再乖二分之一=9.42cm2部

以B与C为圆心的两个半圆的直径都是4分米.求阴影部分的周长.

两个半圆半径相等,可知BE=BC=EC所以△EBC是等边三角形,∠EBC=∠ECB=60°所以弧BE=弧CE=半圆弧长*1/3所以阴影部分的周长=弧BE+弧CE+BC=(4π/2)*1/3+(4π/2

由半圆和直角三角形组成的图形,阴影I与阴影II着两个部分,哪一个面积较大,大多少?

S1=½πr²-S空白S2=½×2r×r-S空白=r²-S空白∵½πr²>r²∴S1>S2S1-S2=﹙½πr²

根据图中的数据,求阴影部分半圆的面积.

(6+8)÷2=7这是直径然后用7÷2=3.5来求半圆面积(3.5×3.5×π)÷2=19.2325

如图中并排着两个正方形,左边一个大正方形的边长是5cm,求阴影部分的面积

阴影部分面积=一个正方形的面积=5×5=25平方厘米(将左面正方形的阴影右移即可弥补右边正方形的空白部分.)再问:别乱来再答:那你的图是什么呢?你又没有图。。。再问:加百度hi或QQ136085875

计算下面图形阴影部分的面积(半圆中间有两个小半圆)

即大圆半径10÷2=5厘米则两个小半圆半径5÷2=2.5厘米两个小半圆加起来是一个小圆所以面积是3.14×5×5÷2-3.14×2.5×2.5=19.625平方厘米第二个是两个圆面积相减所以面积是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