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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案例分析案情背景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开证行:I银行开证申请人:A公司通知行:A银行议付行:N银行受益人:B公司信用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4/26 02:02:26
信用证案例分析
案情背景
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
开证行:I银行
开证申请人:A公司
通知行:A银行
议付行:N银行
受益人:B公司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
案情经过
国内B公司与日本A公司成交一笔香菇出口贸易,A公司于2008年2月份委托日本I银行开出一份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通过A银行通知B公司。由于B公司大部分业务在N银行办理,因此2008年3月14日持信用证及相关单据到N银行交单议付。信用证部分条款规定如下:1300公斤香菇,从上海装运至日本大阪,最迟装运期2008年3月10日。不许分批装运和转运等。N银行审核单据无误后,按信用证要求邮寄单据索汇。
2008年3月21日,N银行收到日本I银行拒付通知,提出以下不符点:1、信用证规定总数量1500公斤不许分批装运,但所提交提单只装1300公斤,不符合信用证规定。2.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但你方所提交的提单上记载有将转运的字样,故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N银行了解得知,B公司于3月10日接到A银行通知收到该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货物数量增加200公斤,装运期延展至4月10日,其他条款未修改。B公司当时已安排好1300公斤货物出运事宜,认为200公斤货物可以另行装运,所以仍照原计划安排装运,同时通知A银行接受该修改。而在提交单据时,B公司认为该修改对于本次交单无实际影响,未及时到A银行提取信用证修改书在第一次交单时一并提交给N银行。通过对留底档案的再次审查发现,虽然提单有将转运的字样,但提单上明确显示为集装箱运输。
根据以上情况,N银行向I银行提出反驳:1.原信用证数量规定1300公斤货物不许分批装运,我方已经按照信用证规定,将1300公斤货物不分批原数装出。至于你行3月10日又修改信用证增加数量200公斤,仍然要按照该修改的要求于4月10日前将200公斤原数亦不分批装出。2.根据UCP600第二十条c款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以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子船运输。”本货物在实际运输中由同一运输工具从发货港运至目的港,无转运发生。我行认为以上不符点不成立。
以后多次交涉,开证行虽然对于转运问题再未提出异议,但对于分批装运问题仍然坚持自己的立场。B公司又几经与A公司交涉,最终作出降价让步,A公司接受不符点付款赎单。
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本案例是一起信用证修改引发的争议案例——其焦点是信用证修改的内容为增加200公斤,装运期延展至4月10日,其他条款未修改。那么,应该怎样理解该修改的内容,是关键点。按理信用证的修改所使用的是“增加”这个词语,其意就是总数由1300公斤改为1500公斤,且为此延展了交货期,其意就是因为增加了数量,而为受益人增加备货,或者增加收购的时间,所以延展了最迟装运期限。
而受益人接受了信用证的修改,但没有正确理解该次修改的含义,于是只按原信用证的交货数量装运了1300公斤货物,由此引发了是否分批装运的分歧。如前所述,实际上是受益人的错误,即只要装运属于未按信用证的要求装运1500公斤,事实上是分批装运。所以遭到开证行的拒付。而议付行关于这一点的辩解不成立。
至于是否转运,如议付行的辩驳有理,所以开证行不再坚持。
所以,本案例的实际是受益人没有正确理解信用证的修改的确切含义,以致造成交单不符而被拒付。好在开证申请人最后接受了不符点,并做了付款,致使本案能够得到一个比较圆满的结局。
因此,通过本案例应该得出的教训是:受益人必须正确对待和理解信用证的条款及其修改的内容,不可不以为然或者想当然,否则就会造成操作失误,甚至给自己带来不应有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