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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双重职能及其组成特点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3/29 20:33:46
简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双重职能及其组成特点
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依据民族聚集和分布的特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至少有积极发展和消极防御的双重考虑.一方面,中国在大陆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消除两极分化,迈向共同富裕.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民族习惯和地域特征,长期以农业、畜牧业或狩猎为主要生活来源,伴随一点简单的初级农产品加工业和轻工业,经济水平落后、起点低,再加上思想单纯、保守,过着靠天吃饭的简朴生活.社会主义中国要和谐发展,不仅是汉族的发展,必须考虑占据相当人口比例和领土的少数民族的共同发展.另一方面,国家统一不久,民族问题和地方势力、城乡差异问题胶着在一起,比较复杂;民族问题受到各种反对力量的煽动,民族矛盾有被全面激化的潜在危险.经历了民国,地方自治虽很快地演变为地方割据,但总也算积累了一点经验,为理想中的民主制度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制度实践的可能性.所以,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历来强调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双重性,既反对绝对的民族自治(更严格区分于民族自决),也反对单纯的区域自治(区别于地方自治,以维护国家单一制的结构形式).一九四九年的《共同纲领》和一九五二年由政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最初法律依据.但是在这一制度真正被培育、建设、发展起来之前,中国建国初期奉行的“政治挂帅”以及不久后随之而来的“文革浩劫”彻底打破了这种可能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发展呈现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其一是经济发达、接近汉族的地区在制度层面上几乎完全“汉化”,融入到整体的政治斗争中去;其二是经济落后、交通和信息闭塞的地区,仍然停留在历史的制度水平上,几乎和建国以前甚至更早的时期没有什么两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提已经是八十年代的事了.八十年代,中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国际格局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当时全国的工作重心逐渐转移到经济工作,在这一时期重新考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赋予了更多的积极的因素.当然,煽动民族分裂的势力从来没有停止过活动,发展的观念要求以促进民族地方的经济发展来维护国家的统一.
大理州的民族法制建设也大体起步于这个时期.在一九八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的两年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大理白族自治州人代会通过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在随后的近二十年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代会陆陆续续通过了《大理白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六项 单行条例,对保障自治州自治权利的行使,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