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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29 02:21:26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中国人在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12366 作者:时间:2007-12-24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  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规定应自行申报:
  例如:中国某高校的刘教授,受美国一所高校邀请进行学术交流,去其学校工作两年,在美国的工资为每月5000美元,中国高校每月给刘教授开1600元人民币的工资,刘教授应当在中国补交多少个人所得税?(刘教授在美国每月已交纳300美元的个人所得税)(汇率按1美元兑8元人民币)
  答:在中国每月开1600元,不到起征点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美国每月取得的5000美元,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缴税所得额为=(5000×8-1600-3200)=35200元人民币
  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5200×25%-1375=7425元人民币
  在美国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8=2400元人民币
  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为=7425-2400=5025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