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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里如果写明董事会是执行最高权力的机构,股东决议还有没有用?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27 10:46:37
公司章程里如果写明董事会是执行最高权力的机构,股东决议还有没有用?
很多有限公司(特别是中外合资的公司)章程里明确说明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但如当时办理合同的时候只签定了股东决议,没有签定董事会决议,那么这种合同还是否有效?
你好,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只能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是强制性的规定,公司章程也不能做出例外规定,董事会只能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必须对股东会负责,股东大会享有的职权有: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因此股东会决议是可以代表公司行为的,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再问: 谢谢,那如果只签了董事会决议的话是否合同无效呢
再答: 你好,那要具体问题具体看了,董事会的职权有;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有权对外签订贷款合同,当然数额不能超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规定,超过部分无效,但要是章程没有规定,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股东决议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