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帮 > 综合 > 作业

简述票据行为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11 05:33:17
简述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行为引起的.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据上所做的行为.
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
(2)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这是票据要式性的具体表现.票据文义直接决定票据的权利和票据义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我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如甲签发汇票给乙,签发票据的原因是甲购买了乙的商品.之后,甲发现乙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但这并不能免除甲对乙的票据责任,至于甲乙间的商品质量纠纷只能另行解决.
(4)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则背书、承兑有效;被保证的债务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有效;票据本身或票据上的签字是被伪造的,真正在票据上的签名而完成的票据行为有效.许多国家的票据法都确立了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目的是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5)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这就使持票人的权利实现受到影响,因此票据法规定了连带原则,以保护持票人的票据债权.我国《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