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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律违背宪法的案例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12 09:18:48
地方法律违背宪法的案例
就是下层法律 违背上层法律 的案例
我也知道一个 似乎是哪个地方的 种子法 违背了中央的 种子法
但是具体哪条违背了 能不能帮忙找出来 或者帮我找另一个案例
李慧娟法官的判决
  2003年1月25日,洛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种子纠纷引起的赔偿案件.此案经过法院、市人大等有关单位的协调,法院根据全国性法律作出了判决.然而,判决书中的一段话却引出了大问题,30岁的助理审判员李慧娟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原文如此,应为条款)自然无效……”李慧娟宣告了河南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判决在当地政法和全国法学界引起不少议论.
  在河南省人大和省高级法院的直接要求下,洛阳中院撤销了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其助理审判员资格.这一处理决定未必不正确,因为,根据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据此,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确实无权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进行评判.不过,尽管李慧娟的做法不够审慎,但由她所引起的争议,唤起了各界对司法审查和违宪审查问题的再度关注.
  当然,“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是大不相同的.李慧娟在种子纠纷案中的判决,就属于司法审查活动:即在具体的案件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法官面对相互冲突之法律作出选择.李慧娟选择了全国性法律,并据此而宣告地方性法规的某些条文无效.假如实行判例法制度,则至少在河南省境内,其他法官援引或参考该判决,就可能使河南省种子条例失效.也就是说,法官对法律进行事后审查要成为一项制度,必须辅之以遵循先例的规则,而目前的司法制度并不认可这一规则.
  李慧娟的判决是根据全国性法律宣告地方性法规无效,因而并不属于违宪审查,而是“合法性审查”,而且由于没有遵循先例原则,因而其效力是非常有限的.假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以成文宪法为依据对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和政令进行审查,则叫做“违宪审查”,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叫做司法性的违宪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