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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土地回收的问题1953年购买的土地,在广东省,大约1700平米,有地契.89年之后租给一个公司做厂房,期间一次火灾把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27 15:08:02
有关土地回收的问题
1953年购买的土地,在广东省,大约1700平米,有地契.89年之后租给一个公司做厂房,期间一次火灾把几个茅屋烧掉了.和该公司有租赁合同一直到2004年.2004年土地所有权证没有办理.该公司向政府申请此块土地没有主人,可以回收,政府将该土地回收后,改成国有土地归该公司使用,并办理土地所有权证.请问该土地,主人能否收回?如果不能,国家是否有补偿?该公司在一直知道该土地有主人的情况下,向政府申报土地无人使用,是否不合理?
在我国,对于土地之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你们直到2004年都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之前的几十年在干嘛呢?
别人公司申请该土地为无人使用,上级部门审查后认为的确无人使用的话,批准给该公司使用并无不当.
现在很关键的问题是,你说土地是你们在使用的,请问,证据呢?
再问: 土地主人一直在香港,在1989年与该公司签租赁土地合同到2004年。因不了解法律知识,所以没有办理土地适用权证。但是该公司一直清楚的知道此地是有主人的。
再答: 但现在最关键问题就是:你们无法举证。 1989年与该公司签订合同,请问当时你们是凭什么与对方签订的合同?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就和别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了?那换句话说,是不是谁都可以随便找块地就和别人签订合同呢? 现在要举证的话,就要去土地管理部门去吊最原始的证明材料了,如果能够吊到的话。
再问: 那目前的情况的,手里只有几份地契,和签的租赁合同还有一些租赁合同的税收发票到2004年的。2004年去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国土局迟迟没有给办理,其他没有什么了,目前土地已经是归集体所有的了,也给该公司使用了,也没有补偿,也没有了说法,2006年告过国土资源局,法院的审判是建议先对土地被收回的决定行政复议,其次政府才有资格决定土地使用权,并且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办理了,肯定不能撤销。
再答: 那你们就先行政复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