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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结社和选举自由”缺失说明了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政治作业 时间:2024/05/17 08:19:39
“言论、结社和选举自由”缺失说明了什么
有人认为,在人权方面中国政府一直是国际人权保护组织和美国等国政府的谴责对象,现在执政者已经努力抓取主动权保护人权并取得了实效.客观地讲,我国人权保护在政治领域之外的一些领域是有一定的进步的,比如,在经济、社会权利保障方面,包括工作权利、基本生活水准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健康权利、受教育权利的保障等方面是有实实在在的进步;但不可否认我国政府在政治权利保障方面没有进步,理由是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选举自由这三项核心人权还没有;那么缺失这三个核心项说明了什么?
  (一)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艺术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观念、传播思想的自由.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经济组织的演进、科学技术的提高,都离不开言论的自由传播和广泛交流.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因此,人们通常把言论自由称为第一人权.作为第一人权,言论自由的一端与形成和坚持关于任何主题的信念及观点的权利、传播和交流思想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听取别人观点的权利、获得和接触情报的权利等公民权利相连,另一端与宗教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政治权利相连,从而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统一为整体,被公认为是其他权利的核心和基石.
  政府既不得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又必须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言论自由意味着人人享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为了充分实现这一自由,要保证公民获得充足的信息资源和统计资料,政府就必须在信息基础设施方面投入资金.此外,政府也必须为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提供财政、技术支持和各种便利条件以推动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以及报业的改革与发展,而不是掌控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以及报业的所有权.但是现在我们能够看到的是当局还没有开报禁,谁都知道现在中国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以及报业都是掌控在共产党或共产党政府手里的,民间只要不能办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网站以及报业,所谓表达权就是空的.这显然不是正真的言论自由.
  在中外历史上,压制言论自由有两种理论依据:教条主义和实用主义.中国在传统上一直奉行教条主义,这种理论只承认自己一种理论是正确的.由于教条主义认为只有一种理论是正确的,其他都是错误甚至邪恶的,压制这些言论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因而教条主义一直是专制政府的理论基础.第二种理论是实用主义.这种理论并不关心言论的正确与否,而是更关注言论所产生的社会后果.对专制政府来说,正确的言论可能更可怕.在近现代,教条主义已经衰落,但实用主义却延续了很长时间,至今仍未销声匿迹.这是因为言论自由关涉到专制统治的稳定性,政府是不能随便批评的,即使正确的批评也是可怕的,有可能动摇政府的统治基础,而且往往是说得越正确,就越有说服力,对统治的威胁也越严重.根据这种逻辑,越是正确的言论专制政府似乎越需要压制.政府之所以要压制言论,并不是因为其自身强大,而恰好暴露了自身的虚弱,因为大多数压制正是出于对言论的恐惧.许多恐惧其实是没有理性根据的,而言论自由的作用就在于超越这种非理性的恐惧.
  人类文明是从交往方式的改变开始的.文明的交往方式取决于人们之间广泛的交流.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出版自由等,是这些交流得以继续、文明社会得以延续的保障.政治的目标就是通过个人发展最大化来实现整个社会发展最大化乃至民族、人类利益最大化.个人创造性是一切人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公开的交流和公开的表达是个人创造性发展的必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公民普遍的言论自由,就是为了保护公民普遍的公开表达的自由和促进每个个人的个性自由和全面的发展.现代政治的核心价值,就是通过促进个人全面发展而实现整个社会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们普遍认为,表达自由有四个方面的价值:第一,保障个人自我实现;第二,追求真理的手段;第三,参加国家决策的途径;第四,维持社会稳定与变化之间均衡的手段.其中,个人价值实现是言论自由的核心价值.每个人在他自身的人格发展过程中,均有形成自己信念和意见的权利,同时也拥有表达这些信念与意见的权利.如果不能公开表达、交流的话,即使拥有这些信念与意见,也没有任何意义.公开表达是思想发展、知识探求与自我认识不可或缺的部分,压抑信念与意见的表现,就是对人的尊严的侮辱,是对人的本性的否定.国家缺失言论自由就意味着在政府的心目中公民个人价值实现、人的尊严和人本性的尊重是不重要的.这实际上是野蛮意识的集中表现,现在在刑法中还有宣传煽动罪的,这就是这种野蛮意识的证明.
  言论自由是人类追求真理的必要条件和发现真理的根本.约翰-密尔顿,在1644年发表的《论出版自由》中认为,真理是来自于自由的辩论,虽然各种学说流派可以随便在大地上传播,然而真理却已经亲自上阵;我们如果怀疑她的力量实行许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伤害了她.让她和虚伪交手吧.谁又看见过真理在放胆地交手时吃败仗呢?这种对真理在辩论中自明的自信,成为保护言论自由的理论基础.人们通常认为,言论自由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的,即真理是不断发展的,没有一个人或者一个团体可以掌握和利用一切知识穷尽和垄断一切真理;人人都可以认识世界,追求真理,任何人都无权压制别人的言论,也无权强迫他人服从自己的言论;对真理的认识是无止境的,人们只有在各种知识的汇集和不同意见的争论中才能发现真理,避免错误.所以,不仅要尊重个人发表与我们一致意见的自由,而且要尊重个人发表与我们不同甚至为我们憎恶的意见的自由.因此,真理是需要挑战的,真理也不怕挑战.相反,没有挑战,真理的火花将慢慢熄灭.缺漏了言论自由就意味着在政府心目中探求真相、追求真理是没有必要的;事实也是如此,专制政府统治人民的惯用手段就是除了欺骗还是欺骗,除了谎言还是谎言!
  言论自由对于一个诚信社会也是必不可少的.近年来,我们一直在提倡诚信.经济学家提倡市场诚信,法学家提倡政府诚信.但从宪法制度的角度看,建立诚信的必要条件是言论自由.如果言论被压制住了,人们不敢说真话,怎么可能造就一个诚信的社会?摧毁社会道德的最有效手段不是对立的理论或学说,而是自身的虚伪.一个人可以在辩论中一败涂地,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主张输了.事实上,他可能因为失败而获得同情,甚至可能因为木讷而获得信任.相反,如果人们发现他说的一切只不过是一张遮羞布,任何雄辩都救不了他,狡辩只能使失败更彻底.压制言论将造就虚假,迫使人们公开说谎,而虚伪是摧毁所有道德和良知的最有力的腐蚀剂.我不是说有了言论自由,我们就有了诚信社会;但是没有言论自由,建造诚信社会必然是难上加难.这就是为什么言论自由要在民主宪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的原因.国家缺漏了言论自由就意味着在政府心目中诚信是不需要的虚伪是他的追求!事实上,当局控制下的所有机构造假成风,在它们的嘴里吐出来没有不假,在它们的手里摆弄出来的没有不假.?
  公民可以选择公开言论,也可以选择不公开言论.任何人对自己言论自由的选择只要不违反法律(正义之法、合法之法)规定的义务.落实宪法权利的关键是制定文明发展目标、明确言论、作品、思想的生产责任,确立明确的立法原则对选择自由的冲突价值进行取舍和对责任进行制度分配.言论自由是公民公开言论和公开表达的社会权力和政治权利.对个人来说,公开表达会产生社会负担,因为表达公开,署名权发生,谁说的就成为被评论、评价的依据,责任追究也就成了可能;鼓励公民积极公开言论、表达、传播自己的思想、见解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支持建设一个民主开放的社会.十七世纪英国启蒙思想家约翰.密尔顿在其《论出版自由》中对封建国家设置种种新闻审查、压制人们公开言论和表达自由表示抗议,他认为,政府对新闻设置的特许审查和检查制度,实际上是限制言论自由而不是保护言论自由.边沁也在其《论新闻自由与公开讨论》中论证,政府对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的审查制度是对专制统治的放任,是对公众的最大限度的幸福原则的破坏;最好的政府及最好的法律能够为大多数人创造最大的幸福,而新闻自由和公开讨论的自由是有利于建设善的政府的.言论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关键, 现代宪政的目标是为了建设一个民主开放的文明社会;宪政是制定一套完整的、相互匹配的法律制度的根本依据,它是社会结构、个人核心价值要素及结构与要素之间的匹配与运作的过程,这个过程趋向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完整的民主政治秩序的构建,而言论自由的保障是民主政治秩序构建的前提.因为候选人的公开讨论是使竞选期间选民知道如何选择的根本要素.借由言论,人民得以影响政府决策,而且,足以使政府官员下台的批评能确保政府官员对其行为负责.当公民因惧于反击而不去表达其不满时,政府对公民即不会有所反应,从而,政府对于其行为所应负起之全部责任即随之减少.言论自由的意义有两个层面:个人的和制度上的.言论对个人的重要性不需要强调了,更重要的是,言论自由对维护国家制度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对于民主制度;没有言论自由是不可想象的,这是因为选举需要信息,需要选民和候选人之间的自由交流,而没有言论自由,这些政治信息都不具备,理智的选举如何开展?民主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公民和政府、选民和候选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交流,否则选举就失去了意义.人们可能没有充分注意的是,言论自由同时也是民主宪政的必要条件,一个没有言论自由的国家是不可能实现民主宪政的.没有言论自由,表示这个国家还没有走上民主宪政的轨道.缺失言论自由就意味着在政府心目中实现民主只是一个幌子.事实上当局不给公民言论自由就是企图使专制千秋万代不变色.
  (二)结社自由?
  ? 结社自由是公民根据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托克维尔先生说:在规定人类社会的一切法则中,有一条法则似乎是最正确和最明晰的,这便是要使人类打算文明下去或走向文明,那就要使结社的艺术随着身份平等的扩大而成正比地发展和完善.(见《论美国的民主》p640)所谓结社就是组织社团的意思,所谓结社自由就是公民能够自由地组织这类社团的意思.对于一个民主、自由、法治的社会来说,所谓结社自由就是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公民有组织这类社团并开展相关组织活动的自由.按照社团的性质分类,结社可以分为政治性社团(如政党)和非政治性社团两类.政治性社团就是以谋求国家执政权为目标并按照指导社团的主义来引导国家和社会前进的组织,如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中国民主党等.由于各国国情不一样,各类社团的生存发展状况也不一样.在民主自由国家,各类社团都能合法生存.但在极权国家,由于执政力量的垄断性和强力排他性,绝大部分社团都是政府性组织,都由执政党直接或间接的控制,非政府性的民间组织尤其是带有政治性色彩的民间结社将受到严厉禁止.自由结社为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既没有天生的统治者,也没有天生的被统治者,国家应该怎样治理、由谁治理应由全体人民从民众当中进行定期挑选,再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来决定.那么这种民主挑选活动(即自由选举)在实践上应该怎样具体操作呢?在面积较大、人口也很多的大国里,单靠个人的力量则无法在较短时间内让广大民众了解自己的政治主张的,怎么办?这里就牵涉到结社问题.比如说,一些思想理念相同或相近的人在平时就组建成一个相对团结和紧密的政党,他们通过创办媒体来宣传本党的治国理念,并通过这种宣传来发现吸收新的党员,通过遍布四处的基层党员又把党的理念带进草根阶层,尽可能多地使广大民众了解该党的主义和方略,当选举来临时,该党就可以推出自己的候选人来参加人民在全国范围内的挑选活动.在现代民主国家,绝大多数有志于服务国家和人民的人都会参加一个政党或组建一个政党,而任何一个政党领袖想为全国人民执政,也必须借助于全党的力量.民众精英可以借助党团这根政治杠杆四两拨千斤.
  结社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可以在三种意义上使用:第一,作为一种个人生活选择的自由,主要涉及组织家庭自由、组织亲密团体的自由;第二,作为一种政治自由,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往往指具有相同观点、相同信仰的人相互结合的自由;第三,作为一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指的是工人组织工会、集体谈判的权利.第一种结社权主要指的是组成初级群体所自然具有的自由,而第二和第三种结社权则属于政治社会和国家所具有的社会和政治自由.现在当人们谈论结社权时,主要指的是后两种意义上的结社自由,但实际上,尽管人们为了家庭、政治或经济而结社的目的不尽相同,但它们又是共通的,人要从事社会活动,结社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天经地义的.结社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包含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中,结社权作为一项自由权像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等任何自由权一样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它是宪法和法律加以承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不得干预和剥夺,而应给予配合,予以确认和保障;另一方面公民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不得滥用,不得利用结社自由侵犯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破坏社会秩序.《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第二款规定: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 通篇没有结社自由字眼,第二部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第六项讲到: ━━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增强服务社会功能.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保障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发展和规范各类基金会,促进公益事业发展.这段话讲到社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问题,但从这段话里实在解读不出结社自由的信息.这段话里最重要的一句是: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保障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这句话分析起来有这么两层重要意思:(一)要修改相关行政法规、(二)保障社会组织依法活动.很显然这里没有自由结社的明示意思.如果深入分析,我们知道,共产党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说的社团是指诸如工会妇联、青联等社会组织和其他的经济组织,根本不是指政治组织,更不是指反对党组织;能成立的社会组织都是共产党要成立的是受共产党掌控的.依法活动就是依共产党的制定的法(弄不清是什么法,不知是不是黑社会规矩),直接而又简单地说就是依共产党的意志活动,这还有结社自由吗?
  人们往往把结社自由的积极功能归结为:(1)由于持有相同观点的人的结社,可以满足归属意识,从而强化和壮大了单个人的自由;(2)结社能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3)起到作为对公权力的缓冲器的作用;(4)避免公权力的过重负担与对个人生活的过多介入,通过结社有助于政治体系的安定化.既然结社自由有如此多的优点,那么在专制国家为什么会没有政治性的结社自由呢?一方面是因为执政党滥用权力太多,大失民心,一旦开放党禁势必丢掉政权,专制政党的核心人物还有可能因为自己的恶行而受到正义的审判;另一方面是因为想继续为专党及其所属官僚集团谋取额外的富贵,一旦开放党禁,一旦施行政治结社的自由化,专制政党雄霸天下、唯我独尊的局面便会不复存在,在野党有可能通过民主竞选获取执政权,专制政党及其官僚集团就无法再以各种名义掠夺公共财富,无法再借助国家公器(官位)来谋取自己的富贵.自由结社可以通过组织化的监督活动有效抑制执政者和执政党的滥用权力的行为.在极权体制下,由于不存在言论自由及结社自由,单个公民对执政者的大小滥用权力行为是一点办法也没有的,原子化的民间就根本难以出现能够制裁执政者滥用权力的有效力量.在民主自由体制下,由于各种结社(包括非政府组织)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因而在野的政党和社团依靠组织力量对执政者和执政党形成强大的制约力量,执政者的任何作恶行为都会被曝光受到及时批评,而执政者和执政党为了享有执政权就必须小心翼翼.如果丑闻、弊病太多就会丧失民意基础,在下一届选举时就会被选民用选票所淘汰.在民主体制下,一党能否执政将由人民手中的选票来决定,因而各政党为了争取选民多数,就会在平时采取许多措施来服务选民、讨好选民,从而打造该党亲民、爱民、与民共生共荣的形象.公民社会是民主政府的基础,民主政府主要是体现公权力,公民社会主要是体现公共权利尤其是结社权利.如果没有这种权利,老百姓就没有办法提出自己的利益要求,在权利面前每个人都原子化了,原子化的个人不可能制衡权力.自由结社作为一种社会杠杆在办大事,在制恶、扬善与维权方面具有其它任何力量所不可替代的价值与意义.它是民主政治和公民社会最引人注目、最有价值的亮点之一,这正如市场经济能打破经济领域的垄断者,使得商品的质量、种类和价格都在不断地朝着消费者(人民大众)所期望的方向(物美价廉)前进一样,自由结社作为制恶、为善和维权的杠杆,其主要作用就在于能够借助有组织的集体的力量打破某一党派和强权人物对于政权的垄断局面,使所有想参政和执政的力量,特别是使已经执政的力量,不管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政党都必须认认真真的眼睛向下,一心一意乃至于全心全意的服务于人民,从而实现政府和民间的良性互动,实现人民组织国家、成立政府的根本目的.国家缺失结社自由就意味着在共产党心目中自己雄霸天下、唯我独尊的局面必须永久维持.因为结社自由了其它党派就会产生就会出来竞选,那么共产党一党独大的局面就会改变.为了维护一党独霸天下的局面,在对付结成组织力量的打击上当局从来是不会心慈手软的.
  (三)现代选举
  现代选举(election )是一种具有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人们据此而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现代意义上的作为民主前提的自由和普遍的选举,其历史实际上只有两个世纪.按科特雷(J.Cotteret)与 埃梅里(C.Emeri)的意见,现代的选举(election)可以被定义为有种种程序、司法的和具体的行为构成的一个整体,其主要目的是让被统治者任命统治者.迈克尔·曼主编的《国际社会学百科全书》的选举词条说,选举是较大的群体为自己提供一个较小的领导群体的一种方法.我们或许可以说:现代选举是以多选少,以众选贤,即通过多数来选择实施统治的少数.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实行选举制度.选举是民主的主要形式,民主很大程度上要靠选举来实现.民主的本质应是人民大众有充分的决定权,而决定权既可以用肯定即选举来行使,也可以用否定即罢免来行使.只要这两种决定权有一种得到真正行使,就是有充分的民主.
  现代选举其发展同经济基本同步,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选举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从选举人到被选举人,逐步扩大了范围,到了1962年,英国的选举已普及到了所有成年人.选举制度能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各级政府和议会,从而为实现政治权力的转换提供制度保障.选举制度是现代市民社会与各级政权相互联系的基本途径.选举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选举制度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选举还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选举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正像熊彼特对于民主的经典定义所说的,民主方法是为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取人民选票而得到做出决定的权力.亨廷顿进一步认为,判断一种政治制度是否民主的唯一标准就是,看那里是否公正、诚实、周期性以及竞争性地通过全民选举而产生重要的政治领导人.一句话,没有自由选举则没有民主.
  在一党专制国家即使有选举也并不一定就有民主.假选举而无民主的情况就出现在这样的国家.这些国家表面上普遍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利,也周期性地实行多种选举,但这些选举事实上并不具备由选民自由选择政治领导人的意义.需要强调的是,专制国家在选举方面遗留的传统,并不仅仅是一般地无视选举,更要害的是,通过种种相当精致的程序设计,形成了一套颇为独特的选举制度,即把政治参与变成了政治动员,把用来让选举人自下而上地表达意愿的制度设计,变成了自上而下地、让选举人为领导意图背书的形式,从而阉割了选举的民主灵魂,我国这样的专制国家搞的就是假选举.国家 缺失选举自由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共产党企图永远巩固自己的统治害怕自由选举会把统治权丢了.人们常说,民主已是历史潮流,但不只因为是潮流所以才要建立民主制度,而更重要的是民主是正义的要求.在我们看来,政治正义在实质上展现的基本内容是保障个人的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民主的正义价值集中地体现在对于个人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的保障上.民主政治所建立的新型的法权关系,一方是被授权的统治者,另一方是享有权利的被统治者,两者的关系并不是后者从属于前者,而是相反,前者组成的只是有限政府,其职责是为了更有效、更现实地服务于每个公民的合法需要.具体到现代社会中,民主表现为政治精英竞取社会权力和人民选择政治领导人的这两个政治过程的统一,而选举则是其集中的表现形式.这样看来没有自由选举,所谓的民主也就是空谈.
  (四) 人权保障
  总而言之,言论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关键,现代宪政的目标就是为了建设一个民主开放的文明社会,而言论自由是民主开放的文明社会构建的前提,对于民主制度,没有言论自由是不可想象的;因为民主的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公民和政府、选民和候选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交流,没有言论自由的国家是不可能保证这种交流的.公民社会是民主政府的基础,民主政府主要是体现公权力,公民社会主要的体现是人民拥有公共权利尤其是结社权利.如果没有这种权利,老百姓就没有办法提出自己的利益要求,在权利面前每个人都原子化了,原子化的个人不可能制衡权力.选举制度能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各级政府和议会,从而为实现政治权力的转换提供制度保障,选举还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选举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国家缺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选举自由三项核心权利说明什么呢?归结到一点那就是当局不愿意还政于民拼命在维护专制统治却又要把自己装扮成为人权卫士欺骗人民.
  人权保障是民主政治的目的,民主制度是保障人权的唯一正义的制度.民主首先通过全民公决的宪法来保障人权,其次民主通过权力分立和制衡来保障人权的.权力既分立又制衡,防止一权独大,从而保障人权.权力分立主要讲的是三权分立.为保证议会的自由辩论制度,议会的各个政党是平等的,决不允许某个党领导、控制其它所有党派.一旦形成一党控制局面,自由辩论制度就死亡了,议会就名存实亡了!行政首长由人民选出并为议会的弹劾案或人民公决所罢免.司法独立制是使民主成为正义制度的重要保障.司法独立保障司法部门不须按其他权力部门或社会团体或政党的命令行事,从而保证了司法的中立和司法裁判的公正和社会正义.第三、民主通过人民代表控制钱袋来保障人权.人类政治生活的铁律总是少数人管理多数人,这是人类活动特别是政治活动的永恒局面.不管哪群人掌握政权,实际掌权的官员们总是少数,人民必须向少数掌权者提供赋税,人民最关心是上交的赋税是否被侵吞、是否被正当的使用?对于人民来说,人民的最大利益就是建立一个可以防止侵吞民脂民膏的宪政民主体制.因此宪政民主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就首先体现为对政府征收赋税和使用赋税的限制.民主所关心的是用什么方法、用什么制度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民脂民膏不被乱花.从这个角度说,民主的实质就是人民控制住国家的钱袋子.人民控制住公家的钱袋子,贪污腐化就会大大减少,人民的负担就减轻了,也才会有更多的钱用予医疗保险、义务教育和失业救济.人权保障既预设了宪政民主的存在前提,也是宪法民主的核心要素.因而,只有宪政民主才会有人权保障.
  (五) 我国目前宪法里的相关规定浅议
  有人说,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选举自由这三项核心权利虽然现实中还没实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确实,这是白纸黑字谁也否认不了,但是我们也不要忘了,这里讲到的所有自由是有四个前提的: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