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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再请教您吗?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13 08:52:44
我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再请教您吗?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我已问过家人,法院查封房子的房产证已在政府,没有过户到“李”,也就是说不管户主和“李”做任何手脚,公证书都是无效的,是吗?当然现在房子还是查封状态,法院一直没有撤封.请问“如果李房产没有过户,法院可以继续查封.公证书书无效”这是根据法律法规的第几条第几款?谢谢!
我的答案是;户主和法院又签订查封房产同意书,实际户主早做了手脚,把房产在之前卖出.
这当然是藐视法律.他隐瞒已经卖出房产一情节.这是藐视法官.
我在评论上又回答你的问题补充.
你可以再去看看.
【1】如果李房产没有过户,法院可以继续查封.公证书书无效.
【2】如果李的房产过了户,李就是善意取得财产第三人,法院可以执行户主的卖房钱.或其他财产.
再问: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回复,我还有一个问题想请教您 我已经问过家人,被查封房子的房产证已在政府,没有过户到“李”,也就是说不管户主和“李”做任何手脚,公证书都是无效的,是吗?当然现在房子还是查封状态,没有解封,请问“如果李房产没有过户,法院可以继续查封。公证书书无效。”这句话是根据法律法规第几条第几款?谢谢啦!
再答: 【1】李没有房产过户,没有真正得到房产,他不是善意取得房产第三人。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户主在11月19日时,是知道法院要执行的他的房产。只有四天就在执行书上签字。因为事先有庭审笔录,户主早知道这么回事。他的卖房是恶意转移财产。随之公证书也会无效。 【4】你要认为我说的正确,现在把我的答案继续选为满意答案。 【5】我还会继续回答你的问题。
再问: 我们说公证书无效也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吗?
再答: 是的,216条正是说的这种情况。户主早已经知道房产被执行,有庭审笔录作证。他是恶意转移。所以公证无效。
再问: 真的是太感谢您了,对您的回复我非常的满意,为我解决很多问题。但我还想请教您,我家人和我说当时查封房子时情况紧急,担心房子卖出去,只给法院递交了申请,法院下达通知给被告方房子已被查封并签字,法院告诉政府被告方房子任何人不能动,就是这样一个过程,您说这可以作为庭审笔录的证据吗?
再答: 【1】现在房子已经被查封,你们的手中有判决书,在法院执行庭已经办过手续,这些都是证据。 【2】我先头说的可能户主当时手中没有执行庭的执行文,所以可以以庭审笔录或者判决书为证据,说户主恶意转移财产,从而说公证书无效。 【3】庭审笔录在法院保存,当事人手中没有庭审笔录。 【4】实际问题你不用担心,你可以要求法院查封户主其他财产。 【5】回答这么多,可以采纳我的答案为满意答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