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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分析我国受教育权的权利意识淡薄,500到600字左右就行.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16 03:46:52
求分析我国受教育权的权利意识淡薄,500到600字左右就行.
400多字也行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基本权利中一项重要的权利.要全面认识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必须认识和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以往,由于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人们往往比较关注自身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保护,而对自身的受教育权不太重视.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人们开始关注与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有密切关系的受教育权.这一变化导致近几年来因受教育权遭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逐渐增多,从而使人们在受教育权及其保护上的认识偏差逐渐显现,也使受教育权法律保护方面存在漏洞逐渐暴露.(其他你可以自己加)(具体案列)
再问: 能给个案例的网址说明公民对受教育权权利意识淡薄吗?
再答: 原告:齐玉苓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二审判决时间:2001年8月23日一审法院: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齐玉苓因与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发生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纠纷,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齐玉苓诉称:原告经统考后,按照原告填报的志愿,被告济宁商校录取原告为90级经财会专业委培生。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其中包括:1.陈晓琪冒领工资5万元;2.陈晓琪单位给予的住房福利9万元;3.原告复读一年的费用1000元;4.原告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交纳的城市增容费6000元;5.原告改上技校学习交纳的学费5000元;6.陈晓琪在济宁商校就读期间应享有的助学金、奖学金2000元;7.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调查费1000元),赔偿精神损失40万元。 被告陈晓琪辩称:本人使用原告齐玉苓的姓名上学一事属实,齐玉苓的考试成绩虽然过了委培分数线,但她表示过不想上委培,因此她没有联系过委培单位,也没有交纳委培费用,不具备上委培的其他条件。本人顶替齐玉苓上学,不侵犯其受教育权。受教育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齐玉苓据此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二且其诉讼请求已明显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 被告济宁商校辩称:本校收到以齐玉苓名义寄来的委培单位证明后,及时对考试成绩超过委培分数线的齐玉苓发出了录取通知书,因此没有侵犯原告齐玉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