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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性质分别是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13 03:54:47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性质分别是什么
简单说公安申请批捕 检察院同意 公安抓人送到法院 检察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刑
再问: 详细一点
再答: 一、公安机关职责 1、公安机关负责对监外执行罪犯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并由户政部门和派出所具体负责实施,当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以及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以后,应及时对该罪犯予以核实并登记注册,建立监改小组,向被监改人宣布监改小组成员和监外执行罪犯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2、在监管考察期间,监改小组成员应在派出所的指导下,经常对监管考察对象进行监督考察和帮教,使其认真改造,重新做人。监外罪犯外流脱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顺延其考察期或刑期,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由负责监管的派出所及时报上级公安机关作治安处罚。假释、缓刑罪犯在考验期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报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罪犯条件消失的,应及时与监狱、看守所联系,予以收监执行,保外就医罪犯保外期限届满的,要及时通知监管单位收监或办理延保手续。 3、监外执行罪犯迁居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原执行机关应向迁入地公安机关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移送监管考察材料和档案,并填写监外执行罪犯变动情况通知单,同时送检察机关备案。 4、公安机关应定期向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通报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考察工作情况。 二、人民法院职责 1、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手续,必须合法、完备,并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2、定期或不定期对被判处缓刑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含外地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回本地区暂予监外执行的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罪犯)进行回访考察。 3、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执行期满的,应及时审查,需要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应依法及时办理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手续,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应决定收监执行。 4、对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有违反《刑法》条款之规定的,应根据公安机关的建议及材料,及时依法审理,该收监执行的决定收监执行,并将审理结案情况通知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