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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历史作业 时间:2024/05/22 04:08:20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九条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可绝弹之.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五十三条 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
(1)上述材料出自哪部法律文献?其性质如何?
(2)材料中“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体现了什么原则?统治权力的分工又体现了什么思想?
(3)材料中的哪些内容是旨在限制袁世凯权力的?
(4)材料中“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的规定有何进步意义?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我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
(2)民权 体现了三权分立的思想
(3)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十九条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 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可绝弹之.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4)第一次在中国将人权的思想以书面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从法律上推翻了统治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封建人治的统治形式,解放了中华人民受奴役的思想基础,是一部划时代的具有历史意义的资产阶级性质宪法.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我已经高中毕业很多年,并且与历史专业相隔甚远,答案肯定漏洞百出,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