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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一条鞭法在实际中如何执行?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9/21 06:27:26
明朝一条鞭法在实际中如何执行?
在役银编征方面打破了过去的里甲界限,改为以州县为基本单位,将一州县役银均派于该州县之丁粮.编征时并考虑民户的土地财产及劳动力状况,即所谓“量地计丁”.据隆庆四年(1570)户部奏:江南布政司所属府、州、县各项差徭,通计一岁共用银若干,照依丁粮两项编派,有丁无粮者作为下户,仍纳丁银;有丁有粮者编为中户,丁粮俱多者编为上户,“俱照丁粮并纳”.此经批准“著为定例”.可见“量地计丁”是当时编征役银的基本原则.
一条鞭法执行过程中,各地区具体做法有很大差异.有的固定丁粮编征的比例,如南直隶江宁、庐州、安庆等府,河南邓州(今河南邓县)和新野等县役银按“丁一粮三”比例编征,陕西白水县役银按“丁六粮四”比例编征;有的固定民每丁、粮每石或地每亩摊征的银额,如江苏嘉定县每丁摊征役银一分、每亩摊征役银七厘七毫,浙江余姚县每丁摊征役银五分、每亩摊征役银四厘,山东曹县每丁摊征役银七分二厘、每大亩摊征役银七分一厘;也有将役银全部摊派于地亩的,如广东始兴县每粮一石带征丁银二钱六分,山东鱼台县将役银均派于税粮.就役银由户丁摊入地亩的比例而言,除明代晚期少数地区将役银全部摊入地亩,户丁不再负担役银者外,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①以丁为主,以田为辅,以州县为单位,将役银中的小部分摊入地亩,户丁仍承担大部分役银.②按丁田平均分摊役银,即将州县役银的一半摊入地亩,另一半由户丁承担.③以田为主,以丁为辅,即将州县役银中的大部分摊入地亩,其余小部分由户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