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作为文艺批评标准的美学和史学的观点的具体涵义是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24 10:10:48
关于马克思的著作马克思的哪一部著作里讲到了美学,尤其是关于悲剧的论述

马克思在五十和六十年代最伟大的功绩是完成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体系.1857年到1858年5月期间,他写了第一个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即通常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这是《

美学概论论述你是如何看待巨大不等于崇高,崇高的事物往往是巨大的?分点论述

大意就是巨大的东西不一定是崇高的,可能是丑的.但是崇高的东西往往的包含巨大的因素(因为如果是较小的,那么可以称为优美,而不是崇高这种壮美)

结合作品论述文学典型的美学特征

1.提到典型,这是现实主义的范畴2.美学特征,素材与题材关系(所使用的材料是否精当),形式与内容关系(文学形式是否很好地表达了内容),阅读效果.

什么叫作“由上而下”(的哲学美学)和“由下而上”(的心理学美学)

由上而下和由下而上,你是在美学书里见到的吧.由上而下和忧下而上只是对美的两种不同的解释.可以这样看.美为上;经验、现实为下.他们的区别类似于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的区别我个人学过点哲学,但没有学过心理学美

中国古代美学和西方古代美学的比较

中国好一点,你自己去体验

论述庄子美学思想的表现,结合具体事例

和一般意义上的美(浓缩、纯粹、表现力)不同,东方的,美本身就带有适度、和时宜、中庸、平均的感觉而庄子得文采恢宏,思想超然,具有异乎寻常的想象力和气度推荐你看南怀瑾说的庄子,还有李泽厚的华夏美学,这两本

为什么确立劳动和奉献作为人生价值的评价标准

在生命世界里,价值的标准定义:  物质世界中的事物(包括一切物体、动作、事件或现象,包括精神世界中的一切思维,以及这些思维的有形或无形的产品),因为生命的需求而产生的,能满足生命的存在、延续(即新陈代

美学概论 美的标准

美学中美也有很多含义,如优美,审美对象,美得事物,美感的含义等等.我们探讨中只是美学意义上的美的本质是什么?作为认识的客体,一定不是客观的,任何客体总是与一定得主体相联系的.比如一个桌子是客观存在着的

阐述人体形态美的标准论述

说到人体的形态美,人们想到最多的就是女人的美:女人的容貌美和女人的身材美.当然,男人的人体形态美也同样受到人们的关注.人体的形态美,主要包括人体的容貌美、身材美、肤色美和气质美.人体头部的外观形态组成

文艺批评标准的美学和史学的观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这两个方面实际就是艺术性方面和思想性方面.  “美学的观点”即审美价值标准.但是,马克思主义并没有自己独创的审美价值标准,更谈不上什么“先锋”性的标准,它以社会流行的审美价值标准为标准.  “历史的观

如何用美学观点论述夸父逐日中夸父的人物形象

中国学者唐震在其新著《接受与选择》中指出:美的本质就是自由自在地劳动.夸父的形象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执着追求光明和真理,不惜不出最大代价第二:言行自由,行云流水,行则步跨山岳,饮则吞吐江河第三:身虽

“美学”的原初意义和现实变化

美学作为独立的学科是从德国十八世纪的鲍姆嘉登开始的,但它的产生建立在自古希腊以来历代思想家关于美的理论探讨之上,是以往美学理论的体系化、科学化.而古希腊以来的美学理论探讨又建立在人们审美欣赏和审美创造

试举一管理实例,论述控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与计划职能之间的关系

如举办一次公益活动,我们需进行的管理.首先你要有策划书,事先得有计划,考虑活动的可行性,及必须考虑到安全保障问题,是否容易控制;再是必须组织人去真正执行这个计划,完成这项活动,活动中出现了问题,我们必

“美学范畴”和“美学命题”的定义是什么?

美学范畴,如丑、崇高、悲剧性、喜剧性等范畴的审美特性、发展规律及其同美的关系等等!美学范畴:其包含在美学的研究对象!鲍姆嘉登是在历史上第一次明确了美学的研究对象,但他的意见并没有在学术界获得一致响应.

论述美学和数学的相通之处,请根据美学导论上的原理

科学美来源于自然美,但它不是指大自然的美的景色,而是指潜藏在感性美之后的理性美,并为理智所能领悟的自然界内在结构所显示的和谐、秩序、简单、统一的美,是审美者通过理解、想象、逻辑思维所体验到的美.科学美

美学的哲学基础是什么?试论述.

美学作为独立的学科是从德国十八世纪的鲍姆嘉登开始的,但它的产生建立在自古希腊以来历代思想家关于美的理论探讨之上,是以往美学理论的体系化、科学化.而古希腊以来的美学理论探讨又建立在人们审美欣赏和审美创造

哪位高手讲下尼采美学和康德美学的异同?

可以参考:美学和主体性:从康德到尼采,很多地方可以下载到的

文艺批评者应具备的主体条件

答题要点1.审美感受力(4分)2.理性分析能力(4分)3.文学史眼光(4分)

论述出生标准认定的法律意义?

出生标准的认定,涉及到该民事主体究竟属于“胎儿”,还是“婴儿”,由此决定,它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问题.“胎儿”无民事权利能力,属“婴儿”则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理论上,有“断脐说”、“脱离母体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