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华和小林为灾区捐款两人所捐的钱数之比是三比二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18 00:27:32
1.小红和小明都积攒了一些零用钱.他们所攒钱的比是5:3,在“支援灾区”捐款活动中小红捐了26元,小明捐10元,这时他们

26-10=16元5-3=216/2=8元小红原来有8*5=40元设甲乙两地距离x千米,则(x+45):(x-45)=3:2解得x=225甲走的路程=225+45=270千米再问:(x+45):(x-

小红和小芳都攒了零用钱.他们所攒钱的比是5:3,在支援灾区捐款活动中小红捐§26元,小芳捐了10元,这时他们剩下的钱数相

26-10=16小红原来的钱比小芳多16元16÷[](5-3)/5=16÷2/5=40这是小红原来的钱.40-16=24这是小芳原来的钱————————————————————————————————

丹丹和笑笑共有1000元他们为玉树灾区捐款,丹丹捐了自已钱数的9分之4,笑笑捐了自己钱数的7分之2,两人一共还剩600元

设丹丹有x元,则笑笑有(100-x)元.(1-9分之4)x+(1-7分之2)(1000-x)=6009分之5x+7分之5000-7分之5x=6007分之5x-9分之5x=7分之5000-60063分之

小明小红小刚为灾区捐款小明和小红捐了70小红和小刚捐了90小明和小刚捐了80他们每人各捐多少元?

(70+90+80)÷2=120元小红:120-80=40元小明:120-90=30元小刚:120-70=50元

小红和小芳都积攒了一些零用钱.她们所攒钱的比是7:5,在“支援灾区”捐款活动中小红捐26元,(接下页)

设小红原来有x元,则小芳有5x/7元所以x-26=5x/7-10解得x=91所以小红原来有91元再问:不对吧再答:恩。。错了--2x/7=16x=7*8=56所以小红原来有16元。。。啧啧,丢人了再问

小红和小芳都积攒了一些零用钱.她们所攒钱的比是5:3,在“支援灾区”捐款活动中小红捐26元,小芳捐10元,这时她们剩下的

26-10=16(元),16÷(5-3)=8(元),8×5=40(元);或:(26-10)÷(5-3)×5=16÷2×5,=8×5,=40(元);答:小红原来有40元钱.

(2008•高邮市)小红和小芳都积攒了一些零用钱.她们所攒钱的比是5:3,在“支援灾区”捐款活动中小红捐26元,小芳捐1

26-10=16(元),16÷(5-3)=8(元),8×5=40(元);或:(26-10)÷(5-3)×5=16÷2×5,=8×5,=40(元);答:小红原来有40元钱.

小红和小芳都积赞了一些零用钱.她们所攒钱的比是5比3,在支援灾区捐款活动中小红捐26元,小芳捐10元,...

假设小红的钱是5x,则小芳是3x,5x-3x=26-10,即2x=16,x=8;小红原有的钱就是5x8=40元:小芳原有的钱是3x8=24元.

小林和小军为地震灾区捐款.

设小林捐款x元,则小亮捐款(x+4)/3x-(x+4)/3-4=(x+4)/3x=20即小林捐款小亮捐款24/3=8元再问:我才小学~~~算了再答:小林加4是我3倍,减4是我两倍,加减差一倍,差8元,

同学们为地震灾区捐款,五一班和五二班捐款的钱数的比是九比十六,后来五一班有捐了480元,这时五一班所捐的钱数正好占俩班总

五二班不变原来比为:9:16后来比为:3:(5-2)=3:2=24:16所以两班共捐:480÷(24-9)×(24+16)=1280元再问:算式再答:480÷(24-9)×(24+16)=1280元再

小明和小强,为汶川地震灾区捐款共订80天.小明捐款比小强捐款多10天,两人各捐多少元?

小明45,小强35再问:算式怎么列再答:设小明为X,则小强为X-10,则可列方程X+X-10=80,2X=90,X=45

小明和小强,为汶川地震灾区捐款共计80元.小明捐款比小强多捐款10元.两人各捐款多少元

设小强为X小明捐了X+10.X+X+10=802X+10=802X+10-10=80-102X=70X=3535+10=45元答:小强捐了35元小明捐了45元.

甲乙丙三人向灾区捐款,甲捐款数是其他两人的2分之一,乙捐款数与其他两人捐款数的比是1比3,丙捐款数60元,三人共向灾区捐

甲是三人的1/(2+1)=1/3乙是三人的1/(1+3)=1/4三人共捐款:60÷(1-1/3-1/4)=60÷(2/3-1/4)=60÷5/12=144元

小明和小红公向灾区捐款171元,小明捐款的1/4和小红捐款的1/5相等,求小明小红各捐款多少元

设小明捐款x元,则小红捐款171-x元1/4x=(171-x)×1/51/4x=171/5-1/5x1/4x+1/5x=171/59/20x=171/5x=171/5÷9/20x=76小红:171-7